作者Lambert (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恐怖了
时间Sat Jul 4 08:09:16 2009
分公司在诉讼法上,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有涉讼时,实务上有赋予当事人能力。
40年台上字第39号、40年台上字第105号
分公司系总公司分设之独立机构,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涉讼时,自有当
事人能力。
66年台上字第3470号
分公司为受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并无独立之财产,为谋诉讼上便利,
现行判例虽从宽认分公司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涉讼,有当事人能力...。
所以可以在台湾对dell分公司来为起诉,这点应该是ok的。
关於适用的法律方面,依照涉外民事适用法第六条第一项【依当事人之意思】定
其应适用之法律。
若按照dell线上政策第十三条︰本约定条款条件应以新加坡法律为准据法,
并遵守该法律而为解释。
在下单的时候
有勾选 我同意接受戴尔销售条款与条件,才能继续的填单子。
如果勾选不同意 会出现-->如果要继续购物,请检阅并同意戴尔的「销售条款与条件」,
按下 [同意] 表示您接受该条款。
所以,当事人之合意应该是有的。
故台湾的法院必须要以新加坡的法律来裁判之。
至於用外国法来裁判会不会对我们产生不利,
依涉外民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依本法适用外国法时,如其规定有背於中华民国
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
假使法院依新加坡法律,依具体个案判断所下的裁判,其结果有背於中华民国公共秩序
或善良风俗,就不适用之。
至於会不会跟消保法第十二条有关,我想这边或许是可以在有无违背公共秩序或
善良风俗的范围内来讨论之。
以上为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 引述《eshew (eshew)》之铭言:
: 准据法那个还是侨不拢
: 假设无效好了
: 依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六条第二项
: 要依行为地法
: 行为地不同者,依要约通知地为行为地
: 承诺人不知其发要约通知地时
: 以要约人住所地视为行为地
: 假设大家都不知道结帐程序的网站IP位址从哪发来好了
: 那就会适用邀约人住所地那一段法条
: 糗了,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格的话
: 总公司又是荷兰商,公司在荷兰
: 那不就适用荷兰法?
: 那不就台湾法院要用荷兰法判
: 我这样推对吗?起诉状不就要从头忙起.......
: 是的话,ceres1209大的支付命令要不要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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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173.45
※ 编辑: Lambert 来自: 123.204.173.45 (07/0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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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ambert 来自: 123.204.173.45 (07/04 08:24)
1F:推 lucifax:可惜乡民里面没有一个律师 不然可以帮忙出点主意 07/04 08:22
2F:→ lucifax:现在感觉一团混乱 07/04 08:22
3F:推 evillordv:把dell放把火烧了 他们就怕了 07/04 08:28
4F:推 WaterDragonI:Dell的事件就算依外国法来裁判我也觉得很难会有背於 07/04 08:56
5F:→ WaterDragonI:中华民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就不适用之的情况 +.+ 07/04 08:57
※ 编辑: Lambert 来自: 123.204.173.45 (07/04 10:04)
6F:→ markin:板主里不是有一位律师吗?? 07/04 11:08
7F:推 liaing:那是不是有需要研究新加坡法? 07/04 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