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hew (esh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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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DELL 案例事实及争点
时间Fri Jul 3 22:19:47 2009
※ [本文转录自 LCD 看板]
作者: eshew (eshew) 看板: LCD
标题: Re: [转录]Re: [新闻] 错价9小时恐赔亿元 戴尔不认 …
时间: Sun Jun 28 03:12:44 2009
wahaha大大,你要的侵权在这里~
这是我的看法
※ 引述《finalmiss ()》之铭言:
: → white4go1:请问(二)里该公司应该无出包过,所以PASS,那DELL...@@? 06/28 02:25
: → tetani:这点的确是可以据以力争的攻防点 06/28 02:25
: → chevalierxd:DELL有善尽其义务嘛?没吧 06/28 02:26
: 就算有过失也不见得不能撤销 . 最後判决确定的台北地院94消简上字第7号判决就认为虽
: 然有过失 , 但还是得撤销 .
这个判决是说当事人的过失程度没有达到88条第一项但书所评价的"过失"程度,
所以它的过失并不是88条第一项但书的过失
跳脱契约法,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行为法
不是88条第一项的过失,那有没有可能是184条第一项的过失?
戴尔怨灵们的表意自由权有没有受到侵害?戴尔有没有抽象轻过失?
有的话,那麽侵权行为法的赔偿范围将不只是信赖利益(也就是说戴尔不能只赔偿
怨灵们电汇手续费),那麽怨灵们因为契约受到撤销,而陷入了"需要重新寻觅一个
提供相同规格显示器的卖主"风险,这个算不算应该赔偿的风险
如果是的话,那麽怨灵们因为戴尔撤销买卖,所以必须要重新寻找卖主,与新卖主
缔结以市价为价金的新契约後,风险已经具体化成实际损失,戴尔需不需要赔偿
市价与999元之间的差额?
消费者对於大企业本来就没有议价能力,所以以这段差价作为赔偿依据需要扣除的
议价风险微乎其微(就是说虽然新契约的议价风险本来就应该由买家承担,但消费者
对新企业主根本没有议价能力)那麽戴尔几乎是以补贴的方式叫消费者去买别家的
显示器
白话一点,如果以上理由成立,那契约撤销了,怨灵们去PCHOME以市价买入相同规格的面板
,再去告戴尔赔偿我市价跟999之间的差价,那怨灵们还是赚到~
而且刚附的判决里,一审好像有认定卖主有抽象轻过失(虽然被废弃了XD)
我再仔细看看判决,错了我再修掉这段话
推文里原po说判决里有抽象轻过失了,我补上
谢谢罗!
: 上诉人得否撤销其所为之意思表示(含被上诉人知否系争电
: 视价格错误)?
: 按意思表示错误之理论旨在调和表意人与相对人之利益,表
: 意人得否撤销其错误之意思表示,除行使时间上有限制外(
: 见民法第九十条规定),另须非由表意人之过失所生者,已
: 於前述。然则,判断应否允许表意人撤销其错误之意思表示
: 时,相对人是否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存在、允许表意人撤销是
: 否会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对人之主观心态等,自应一并审
: 酌。此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市场地位与缔约之期待、交易
: 之过程与实情等具体状况,以及在该具体状况下,允许相对
: 人利用表意人之错误是否合理等因素,个别加以判断。其中
: 关於相对人是否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存在,可资判断之状况类
: 如:相对人对错误有无认识之可能性,或者相对人未因表意
: 人之意思表示而有所为,例如尚未因开始履行契约或为其准
: 备而有所支出等。
: 如前开(三)两造不争执之事实项下所载,93年间市售同型号
: 电浆电视市场价格在200,000元上下。又系争电视销售时 UB
: MALL网路购物商城网页上,系将系争电视之介绍内容与同厂
: 牌42寸电浆电视一项并列,而同厂牌42寸电浆电视销售价格
: 已达234,190元(见原审卷第138页),但系争电视网页上标
: 价却仅为19,499元,相较之下明显偏低。况上诉人贩售系争
: 电视并非采取超低价竞售之手法,亦如前述,被上诉人居於
: 一般消费者之地位,以社会上相同经验智识之人、处於相同
: 之状态下,应可判断知悉此网页上所登载之系争电视销售价
: 格19,499元有相当之可能系出於误载,被上诉人对系争电视
: 售价表示错误应有认识之可能性。其次,被上诉人并未开始
: 履行买卖契约即给付系争电视价金予上诉人,乃其所自陈者
: (见原审卷第2页 );而被上诉人亦无在订购系争电视後有
: 为履行契约而有所支出之情事存在。益徵,被上诉人迄今尚
: 无足资值得保护之信赖存在。
: 又「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
: 目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民
: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定有明文。本条所称权利之行使,是否以
: 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因权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
: 益,与他人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
: 以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
: 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非不得视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 ,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释。参以,上诉人
: 抗辩其在本件错误标示价格事件发生後,共有 368位消费者
: 合计订购同款电浆电视计632台,其中仅178名消费者所订购
: 之278台电视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其余190位消费者所订购之
: 354 台电浆电视则仍坚持欲上诉人依约履行,依此,上诉人
: 恐将亏损达 61,000,000 元以上【计算式为:( 194,990-
: 19,499)×354=62,123,814 】等语,为被上诉人所不否认
: 。衡量上诉人因此等包括被上诉人在内之 190位消费者行使
: 买卖契约上权利所受损失甚钜,及被上诉人受领系争电视後
: 所得之利益尚微,若不允许上诉人撤销其错误之意思表示,
: 显有违诚信原则。
: 综前所述,衡量两造之利益、被上诉人是否有值得保护之信
: 赖存在等情状後,本诸错误之理论系在调和表意人与相对人
: 之利益的规范目的观点,应允表意人即上诉人依据民法第八
: 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撤销其错误之意思表示。
: 六、综上所述,上诉人抗辩其得撤销所为错误之意思表示,自属
: 可信。又查,上诉人业於 93年6月22日、23日、25日连续以
: 电子邮件发出道歉启事函,表示因系统与作业错误导致系争
: 电视价格刊登错误,而撤销买卖之意思表示、取消订单乙节
: ,有道歉启事在卷足稽。准此,表意人即上诉人之意思表示
: 视为自始无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参照),两造
: 间自始未成立买卖契约,从而,被上诉人本於买卖契约之法
: 律关系,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上诉人交付买卖
: 标的物即系争电视,被上诉人愿为对待给付买卖价金19,499
: 元,为无理由,不应淮许。原审就此部分判命上诉人给付,
: 并依职权为假执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
: 此部分不当,求予废弃改判,为有理由。爰由本院将原判决
: 此部分予以废弃改判,如主文第二项所示。
: 简单说就是法院认为信赖不值得保护 , 所以应允许相对人撤销 . 而且还认为有权利滥用
: 的情形 .
: 不谈道德 , 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没什麽关系 . 不过要了解 要求履行契约在法律上是胜率最
: 低的一个选项 . 更不用说之前还有准据法跟是否为要约引诱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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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44.182
※ 编辑: eshew 来自: 61.224.44.182 (06/28 03:14)
※ 编辑: eshew 来自: 61.224.44.182 (06/28 03:14)
1F:推 DragonKill:突然觉得读法律也很重要 >< 06/28 03:14
2F:推 Lambert:如果是抽象轻过失 dell就抖抖了XD 06/28 03:15
3F:推 CharleneTsai:推一下 能提供免费的法律专业意见都是佛心来的.. 06/28 03:15
4F:推 subseven:集体转系 NTU法律我来了 10年後我也要当个大贪民 06/28 03:15
5F:→ CharleneTsai:有时候我要问我懂法律的朋友问题 都会觉得不好意思.. 06/28 03:16
6F:推 finalmiss:我没有引出来,不过这判决是认为有抽象轻过失 06/28 03:16
7F:推 white4go1:佛心注释~ 感恩 06/28 03:17
8F:推 OhHIyoPaNg:有些名词看第一次还真看不懂呢... 06/28 03:19
9F:推 Lambert:你就跟你朋友说 我问的问题 国考会考喔 他就会回答你了XD 06/28 03:20
10F:推 jsports1:20寸一般市价才4000左右吧 只讨这一点 打官司更不划算 06/28 03:21
PCHOME的保固没有戴尔那麽周全吧?保固的损失也要算入喔,所以不只4000
※ 编辑: eshew 来自: 61.224.44.182 (06/28 03:24)
11F:→ jsports1:PCHOME的不也是原厂保固? 06/28 03:25
12F:→ jsports1:HP三年保固一年到府 19寸3600 22寸4900 06/28 03:26
13F:→ eshew:八卦板好像有人把hp跟戴尔的保固差异po上来,可能要麻烦你爬 06/28 03:28
14F:→ eshew:文一下罗 06/28 03:28
15F:推 finalmiss:一审(93诉3467)采具体轻过失,认为卖家无具体轻过失 06/28 03:29
16F:→ finalmiss:终审的94消简上字7采具体轻过失,有过失但仍可撤销. 06/28 03:30
17F:→ finalmiss:上面打错,终审采抽象轻过失 06/28 03:30
18F:→ eshew:我认为法院是以诚信原则为一句类推适用88条第一项得撤销 06/28 03:37
19F:→ eshew: 依据 06/28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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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11.94
※ 编辑: eshew 来自: 61.217.211.94 (07/03 22:22)
20F:推 may9540:我还是觉得同样类似的错误一犯再犯 连续不断 这应该可以推 07/03 22:32
21F:→ may9540: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了...... 不是有一句『事不过三』吗? 07/03 22:33
22F:→ may9540:这个想法会太天兵吗? 07/03 22:33
23F:→ solsol:按过失之责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轻重,如其事件非予债务人 07/03 23:38
24F:→ solsol:以利益者,应从轻酌定 07/03 23:39
25F:→ solsol:真当阴谋论广告说这说法说的过去吗 07/03 23:39
26F:推 may9540:明白了,我的想法在民事是行不通的 谢谢s大教导!m(_ _)m 07/03 23:46
27F:推 wahaha99:推 07/04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