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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很夯, 就不用我提了, 我用信用卡订了两台 之前看本版 eshew 兄提到, 消费者在提供信用卡资料後就视为契约成立 後来瘾科技一位署名 yike 提到以下的论述, 我转贴上来 (文字很多) =====引用开始===== 其实这件事DELL在法律上做得并没错。去打团体诉讼也是打不赢的,就 别去花那笔诉讼费用了。我记得DELL在你订购时会显示「DELL保留是否 接受此订单之权利」的字样,很明白的表示网路上的标价是「要约的引 诱」,你下订单当时契约事实上还没成立,只是你向DELL为一个「我要 以多少钱的价格购买」的要约,等DELL承诺後,契约才成立,DELL才必 须受契约效力拘束而必须履行契约责任(出货)。而且因为这是一个要 约的引诱,并无受其表示拘束之意思,故无须讨论民法八十八条意思表 示错误的问题。至於有人认为这是一个定型化契约条款,引用消费者保 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於消费 者之解释」,但契约根本还没成立,你怎麽使用定型化契约条款要求负 契约责任,又有人引消保法第22条「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 ,其对消费者所负义务不得低於广告之内容」,主张DELL应该照标价负 责,即使不论网站标价是否为广告的争议,认定该标价即为广告,但是 本条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因不实广告遭诱骗而成立契约受有不利益的消 费者,因此解释上法条内「所负义务」是指该「广告内容应为消费者与 企业间所成立契约之条款内容」,排除与广告内容不符的契约条款(就 是说DELL必须在契约成立後依广告履行其义务),并非强制企业与消费 者成立契约。即使有人信任该广告而受有损失,於尚未成立契约时, DELL最多只要负民法第245-1的缔约上过失责任而已,但各位可以去翻翻 法条,这件案子的情况,可能可以用民法第245-1吗? 有人想用错误标价购买,除非DELL在订购完成当时所显示的讯息是「感 谢您的购买,DELL将依约出货」。但似乎跟现实状况不符。这些大企业 在网站出了那麽多次包後,早就把法律问题研究透彻有预防机制了。要 不然养那麽多法务是养好玩的吗? =====引用结束===== =====补充民法88条及要约的引诱===== 民法第88条: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 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 示内容之错误。 民法第89条: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得比照前条 之规定,撤销之。 他人对民88的说明: 错误乃表意人为表示之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至於内心的效 果亦思与外部表示行为不一致。 错误分为三种。 1. 法律行为性质错误 2. 当事人本身错误 3. 标的物本身错误 4. 动机的错误 依据民法88条之规定,表意人之其事情即不为其意思表示者,得撤销之 但依据民法90条之规定,其撤销之除斥期间为一年,也就是必须在一年 之内撤销之。依民法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表意人对於其受害人或第三 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民法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受害人撤销之原 因其明知或可得知,不得要求受害人或第三者负赔偿责任。 「要约」与「要约的引诱」之差异:所谓「要约」,系以订立一定契约 为目的,为唤起相对人承诺所为的一种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契约之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故要约一经生 效,要约人即不得擅将要约扩张、限制、变更或撤销。至於「要约的引 诱」则不然,依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但要约当时预 先声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质,可认为当事人无受其拘束 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故如当事人尚保留最後决定权,其仅在作要约 的引诱,则其表意较不受拘束,当事人仍可针对该要约做最後是否「意 思表示ㄧ致」之「承诺」。http://law.kscg.gov.tw/lawenew/law-1.htm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货物如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是如 果出卖人仅系价目表之寄送,则又不视为要约,此因货物价目表之寄送 ,主要目的只是在唤起他人向自己为要约,所以性质上属於一种「要约 引诱」。在网路商店中,出卖人就其网站上所作货品之图片、定价及其 他介绍,因其以虚拟商品而非实物,所以不合乎「货物标定卖价陈列」 之定义,不算是一种要约。但是网路商家将消息透过电脑网路而传送到 消费者的电脑中,解释上应可认为是一种「价目表之寄送」,因此网路 上所收到的广告及价目表,应该属於一种「要约之引诱」。也就是说网 路上所刊出之广告仅为要约之引诱,必须由消费者按键点选时,才会构 成要约,再由网路商家承诺後,契约才为成立。因此假如网路商家於网 页上之标价仅属於一种「要约之引诱」,那麽就算消费者依该价格下订 单,买卖契约仍然未成立,网路商家当然不负交付商品的义务,但是如 果网路商家已经寄发通知书通知消费者契约成立(承诺),甚至已经直 接将货品送交消费者手中(意思实现),则此时网路商家就不能认为双 方的买卖契约不成立,而主张不交付货品或请求返还。因此,於网页标 错价的情形,网路商家可以用「要约引诱」的理论或是民法第八十八条 规定主张「意思表示错误」来撤销契约,而不负交付货品的义务。 (法务部判例, 但能否适用不知)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463&ctNode=27&mp=001 =====补充结束===== 其实我的想法就是, 不管是不是走到法律径, 总到先讨论适法性的问题 主要是想请教eshew与其他对相关法律较有研究的人, 提出想法 请尽量减少 "情绪上的言论 (虽然我也很火)" 另外我不PO在法律版是... 怕讲的太深入, 我反而看不懂 :p 谢谢各位 (但请不要嘘我, 那段文字又不是我写的, 要嘘我可以给你该网址)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0.173.187
1F:→ hunder:其实之前也有发生相似案件~~最後也是打输了~~ 07/03 19:17
2F:→ kokora:他搞错了 整个消费流程上来看 已经有欲使契约成立的动作了 07/03 19:18
3F:推 crazybb:就算契约不成立 广告不实也是违规的一种不是吗? 07/03 19:18
4F:→ crazybb:利用不实价格吸引顾客 然後才要更改 07/03 19:19
5F:→ kokora:建议原PO将网址连结附上 有些人或想看全文 07/03 19:20
6F:→ JACK987:戴尔可以主张民法88条 以前官司都是败在这 07/03 19:21
7F:→ lizardho:有个问题,在以前大部份的案例都是价钱打错,如少个0 07/03 19:23
8F:→ lizardho:可是现在dell问题是出在折扣部份,且因整个网站所有东西 07/03 19:23
9F:→ lizardho:折掉七千以後有些并没有比较便宜,反而更贵,所以这个 07/03 19:24
10F:→ lizardho:争论上是否有讨论空间? 07/03 19:24
11F:→ JACK987:没有 07/03 19:25
12F:→ lizardho:可以请教为什麽会没有吗? 07/03 19:25
13F:→ JACK987:都是意思表示错误导致契约无效 07/03 19:25
14F:→ lizardho:也就是说意思表示错误是dell说了算?就算我们能证明也一样 07/03 19:27
15F:推 shy723:第88条有但书 07/03 19:27
16F:→ JACK987:如果你们能证明自然另当别论 但是从没有人证明过 07/03 19:28
17F:→ shy723: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07/03 19:28
18F:→ JACK987:PTT上那些嘴炮 法官只会跟你说 显违常理 07/03 19:28
19F:→ shy723:但DELL的声明中自己说 “发生因疏忽所造成的标价错误” 07/03 19:29
20F:→ lizardho:现在的问题就是他的状况我评估过,有些东西反而比较贵 07/03 19:29
21F:→ lizardho:所以那时我是认为是统一促销才下单(跟朋友讨论後才下单) 07/03 19:30
22F:→ lizardho:所以当时认定并非折扣错误,这真的有搞..~"~ 07/03 19:31
23F:→ leeeric:看本文不看但书? 07/03 19:31
24F:推 Mikli:这个问题老早就讨论过,该条款是在你下单之後,才在後来的通 07/03 19:38
25F:→ JACK987:那只是你的推论 没有证据力.. 07/03 19:38
26F:→ Mikli:知信寄来,在契约成立的时点,该条款并不存在,自然无法拘束 07/03 19:38
27F:→ Mikli:契约当事人。 07/03 19:39
28F:→ a1102343:没打又怎麽知道会输~某个789才是嘴炮高手~洗肾去吧! 07/03 19:40
29F:推 lizardho:a兄不要生气,这也只是讨论,大家都可以讨论喔 07/03 19:41
30F:→ Mikli:JACK987真的很有意思,这篇文章通篇都在说那是要约引诱,既 07/03 19:41
31F:→ a1102343:没生气啦~大家加油~~ 07/03 19:41
32F:→ Mikli:然後不是意思表示,就不会有错误的问题,自无88之适用余地。 07/03 19:41
33F:→ lizardho:我的重点在目前的案例并非直接标错价格,故跟以往的案 07/03 19:42
34F:→ JACK987:马上放大绝 人身攻击最厉害XD 07/03 19:42
35F:→ lizardho:例并不相同,而如果已有统一折扣促销之实例举证 07/03 19:42
36F:→ lizardho:来认定此案跟统一折扣价促销相符合,就不违背常理 07/03 19:43
37F:→ Mikli:另外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销,不是契约无效。 07/03 19:44
38F:→ blueicewing:[07/03] 戴尔台湾公司声明 出来了= = 被耍了 07/03 19:46
39F:→ blueicewing:Dell.com上已不存在您所请求的网页。 07/03 19:46
40F:推 JACK987:lizardho兄可否打开水球? 07/03 19:55
41F:→ lizardho:已经开了...@@" 07/03 19:56
42F:推 chevalierxd:DFLL虽然在各处都有主张似乎在他没承认前都不算成立 07/03 19:58
43F:→ chevalierxd:但是如果契约真的是不成立 DFLL要求买方付款便不合理 07/03 19:59
44F:→ chevalierxd:所以可以论DFLL那封信开头是说爽的 不成立便自打嘴巴 07/03 20:00
45F:→ davidlhs:对不起, 我想问白话文: 契约成立吗? DELL有权片面撤销? 07/03 20:14
46F:→ davidlhs:依Mikli兄的意思好像是, 契约成立, 但可以撤销 07/03 20:15
47F:→ davidlhs:先不讨论DELL是不是很过份, 先讨论他站不站的住脚 07/03 20:15
48F:→ davidlhs:请先勿推, 我补充88条进来 07/03 20:23
※ 编辑: davidlhs 来自: 61.20.173.187 (07/03 20:25) ※ 编辑: davidlhs 来自: 61.20.173.187 (07/03 20:28)
49F:→ davidlhs:自己抓错: 错误分为三种, 1. 2. 3. 4. XD ^^" 07/03 20:29
※ 编辑: davidlhs 来自: 61.20.173.187 (07/03 20:31)
50F:→ Mikli:契约成立的前提要件是DELL网页的内容是要约非要求引诱,要约 07/03 20:37
51F:→ Mikli:是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如果错误(标错价),表意人(DELL) 07/03 20:37
52F:推 Mikli:得撤销该意思表示,撤销的法律效果是溯及自始无效。 07/03 20:46
53F:→ Mikli:但得撤销尚有88I但书之限制,故要主张得撤销有其难度。 07/03 20:49
54F:→ Mikli:基本上如果我是DELL,一定是打要约引诱这张牌。 07/03 20:49
55F:→ davidlhs:所以走要求引诱来避免 "契约成立" ? 07/03 21:48
56F:→ davidlhs:我再补上 要约的引诱 07/03 21:57
※ 编辑: davidlhs 来自: 61.20.173.187 (07/03 22:00) ※ 编辑: davidlhs 来自: 61.20.173.187 (07/03 22:05)
57F:→ davidlhs:请教Mikli, 就补充要约的引诱来看, 似乎对DELL很有利 07/03 22:06
※ 编辑: davidlhs 来自: 61.20.173.187 (07/03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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