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hew (eshew)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新闻] 标错价不认帐 戴尔遭骂骗肖
时间Mon Jun 29 03:50:05 2009
※ 引述《ezmantalk (来练肖话)》之铭言:
: ※ 引述《eshew (eshew)》之铭言:
: : 标题: Re: [新闻] 标错价不认帐 戴尔遭骂骗肖
: : 时间: Sun Jun 28 20:41:49 2009
: : 嗯,但是戴尔拿出88条第一项之後契约法部分大概就玩完了,
: : 战场会转到侵权
: : 所以会让戴尔重伤的是184条第一项前段,不是买卖标的物给付请求权
: 就我了解
: 184第一项前段必须限於『权利』,而dell这些众多受害者之中,有损失的应该
: 只有『债权』,但债权必须要在契约成立的状况下,才会有所谓『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
: 他人之权利者,负赔偿责任』,除非有其它债发生的原因,不然如果戴尔一直不肯契约成立
: 似乎受害人也无法用侵权来主张
p.s前半段白字部分,不懂可以稍微浏览就好
所谓的侵权行为,应该分成"责任成立的侵权行为"与"损害范围的侵权行为"依序而为评价
责任成立的侵权行为,指的是"使侵权主张为有理由",核心乃其保护法益,
可能是单纯的法律上利益,也可能是"权利",而分别该当於民法184条第一项前段
与184条後段.
目前实务上认为,债权乃纯粹经济上损失,而为184条後段的保护法益.须以"故意""背於
善良风俗"加损害於他人"为要件,权利人举证程度较184条第一项前段为高,诉讼上成立门
槛亦较严格,其理由不外乎债权之存在不具统一之公示方法,第三人无法查知;
然而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存在有信赖关系,此理由能否成立?又或者例外在契约当事人间,
将"债权"视为184条第一项前段的"权利",或容有其他学理上的探讨空间.
是者,以债权而为主张,於本案将导致举证责任上的复杂度提高,以及成立门槛的严格化.
此即我不愿以债权为主张,而以"人格权"所衍生的"表意自由权"作为184条第一项"权利"
的理由.
: 所以难应该是难在让『契约成立』,契约没有成立後面的讨论就没有意义
此即我所主张,戴尔事件的受害人应踊跃举证"
"戴尔的这一系列订购流程,如何让一个消费
者信赖他是有意与你缔结契约""的原因.契约不成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链将被中断,
消费者之於原告地位的请求也将为无理由.
: 但个别情况判断太过於复杂,如果先不谈消费者购买後转卖的情况
购买後转卖,是契约成立後,消费者对於戴尔的定型化约款债务不履行的问题,
乃属戴尔如何向买受人主张竞业损害赔偿的问题.
转卖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营业行为而使买受人不受消保法保障,亦为次要
: 就是假设消费者为最终消费者,亦即是消保法所规范的对象 那麽
: 定型化条款有争议的部份为必须公开揭示使消费者知悉部份,这部份必须要消费者在整个
: 付款流程中,戴尔的所有网页均无告知『消费者付款只是参考,必需戴尔承认才算交易
: 成立』这样戴尔才算有完成公开揭示的任务,此定型化条款才有效力。
: 如果单纯只有於付款事後告知,我认为并不符合公开揭示,并且此时若无明文规定,回归
: 至『交易习惯』(参照民法第一条),此时参照其它相类似的购物网站,消费者在网站
: 付款後是否就算交易成立呢?若是,则应认交易(契约)成立
: 但网上付款流程中戴尔有在这些网页中有注明,订单只是参考,必需要处理或再承认,
: 那麽消费者可以主张以『字体太小或放在不显眼』主张该规定不存在吗?我认为可能性
: 低,但并非无争执点(因为我没实际从头跑完整个流程)
: 所以,戴尔有无明确在线上购买的流程中明确表示『消费者付款只是参考,必需戴尔
: 承认才算交易』
戴尔的结帐程序共有四步骤,送货资讯填写--结帐方式选择--确认并提交订单--完成提交
"订单仅为参考"等字样,为消费者提交订单後方为通知,於前三步骤消费者发出订单前,
无从自网站上查知,是故所谓"等候戴尔承认"等字样仅属事实行为之通知,不具法律效果,
亦非定型化买卖契约之内容.该内容"不成立"
: 会比戴尔有没有叫消费者去付款或汇款或完成整个线上购买流程重要
: (参照消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另外如果非属消保法保护的范畴内,只能依民法第153、154规定寻求契约成立的依据
: 已大多前述,故不予赘述
: 若是在『契约不成立』的前提下,我觉得个人资料的给予是可以主张的
: 不过是必须以民法第245条之一缔约上之过失来看,因为消费者留下了自已的隐私资料
隐私资料部分,可於184条第一项前段主张戴尔侵害消费者隐私权,进而主张精神上损害
赔偿;缔约上过失部分,245之一第一项第二款以戴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
且限於契约之信赖利益,目前所知的消费者缔约成本的花费(信赖利益),
仅局限於电汇手续费30元以及信用卡手续费,
以245-1为请求对消费者而言,代垫了
1000元诉讼费拿回30元电汇手续费,劳力时间与获偿金额不成比例
然则,能否以245条之一第一项,作为184条第二项所称之"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进而消费者以184条第二项为隐私权侵害主张?容有讨论空间(184条第二项的举证比
第一项前段容易多了)
其实若表意自由权侵害部分成立,直接在诉讼上一并请求隐私侵害的赔偿,
就不需要另行主张隐私权侵害了
兹予补充,後段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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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了恁爸还想逃? 留一手一脚来再说!
1F:→ kokora:经快速付款留下卡号按传送的瞬间 就已经产生一定信赖了 06/29 04:25
2F:→ kokora:即便是透过加入会员购物的 也不应该与信用卡输入绑在一起 06/29 04:26
偏偏我用电汇....
※ 编辑: eshew 来自: 61.224.43.222 (06/29 04:47)
3F:推 Mikli:推这篇 06/29 06:32
4F:→ Mikli:但如果最後确实走到侵权行为这条的话,我想八成已订货乡民大 06/29 06:45
5F:→ Mikli:概都会打退堂鼓。缔约成本其实会去汇款的乡民并不会在乎了。 06/29 06:46
6F:→ Mikli:因此如果乡民真要诉讼,argue非要约引诱才是大家期待的结果~ 06/29 06:53
7F:→ Mikli:eshew大的电汇行为当然也俱备信赖的外观啊~~XD 06/29 06:58
8F:→ eshew:代尔大概在等这件是无疾而终吧 ˊ ˋ 06/29 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