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玛丽有只咪咪咪~)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解约赔偿为什麽只有消费者要陪?
时间Fri Mar 13 08:55:35 2009
就部分问题表示我的看法:(先谈电信业者的例子)
理论而言,精神上的损失当然是损失,
只不过现行法律承认你可求偿的范围没那麽大,
原则上对於身体/生命的伤害:可求偿;
至於财产上的侵害(即使对个人而言非常有纪念性,无价也一样):不可。
举个例子,
对於因此受到"时间的浪费",很久以前,根本不能拿来算成损失,
不过後来有改变。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最重要的是:法规制定者与执法者都是人)
续第一段,
因为契约约款是业者先拟好的,
就算主管机关(或者自律组织例如公会)有事前审过,也难免还有漏网之鱼,
而且内容颇多,消费者通常懒得仔细看,
(说到这,有空来弄个网站,定型化契约条款专门教战,谁有空帮忙再跟我说一下)
如果你是业者,会不会在里头小小混水摸鱼?看良心。
因此可能发生问题的状况太多了,目前就是遇上问题先个案处理,
案例多了再就原则或规定来讨探,所以如果你先放弃,就没了。
伪造单据的问题,去申诉了没,不满意就再找途迳(有空发个文去NCC)。
解约和违约金那里似乎很有多误解,没办法在这里讲清楚,
我要先跳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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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於定型化契约条件内容的形成,的确是处於弱势的地位,
所以有些条款看起来不平等。
每个人遇上这种事的态度不一样,一样米养百样人,
有人就算了(因为很麻烦,而且业者也吃定了这点,所以简便的法定申诉程序有其必要),
有人会努力争取,当然在旁边说风凉话扯後腿那种人一定也会有。
总之就是自己拿捏一下,再决定要当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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