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玛丽有只咪咪咪~)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请问Mister Donut刮刮卡上有注明未拆吊 …
时间Fri Feb 6 00:41:59 2009
※ 引述《garfield100 (这个世界太疯狂。)》之铭言:
(文长恕删)
我补充一下:
原po你可能有点误会了法律对於整个事件的逻辑。
先说第一点:
消基会所称的模糊地带,并非如你所解读的是法律规定不明确。
原则上,如果商品没瑕疵,那麽 「银货两讫,概不退换。」有理。
例外的状况是消保法里所明定的特种买卖,例如邮购或访问买卖,
有所谓的七日期限让你犹豫。
所以,简言之,如果商家主张:没特别说明就是不给换。站得住脚。
再来,民法第259条,应该也套不进你的案子里。
简单的说,
你找到的法条,规定的是 解约之後双方要怎麽後续处理,
但本案应该找的是"可不可以解约"、"怎样才可以解约",那个源头依据。
你的状况似乎是不构成解约事由。所以可以不给退换。
无论如何,
如果商家愿意事前标明或事後改变心意给予较法律规定优渥的条件,
商人的意思表示可取代法律规定(在退换货的状况下),
前者例如有些百货公司或药妆店标榜可退可换,
後者譬如本案愿意让你换,也是一例。
虽然对於法规有点误会,
不过我不认为去问问可不可换货有什麽澳不澳客的,
法规非万能也非真理,
你想要的,就去争取看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争到了就是你的。
对方考量後愿意接受,是他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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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50.41.74
1F:推 garfield100:谢谢r大,我想要的就是这种的说明;之所以回那麽长的 02/06 00:44
2F:→ garfield100:文是因为n大一直没有给我这种法律上的说服力(至少在 02/06 00:45
3F:→ garfield100:我个人理解文字的范围内是没有),所以才会一直增修。 02/06 00:46
4F:→ garfield100:现在既然r大已经给我明确的解释,那篇文我也不会再修 02/06 00:46
5F:→ roura:你查了很多资讯,不错。 02/06 00:48
6F:推 garfield100:谢谢r大的夸奖...不过因为文章好像有点战意(?),我 02/06 00:49
7F:→ garfield100:正在考虑要不要留着它...。 02/06 00:49
8F:→ garfield100:最後还是决定删了,因为解答r大这篇已经有了,似乎没 02/06 01:19
9F:→ garfield100:必要留着我跟n大的推/修文回应... 02/06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