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Plume (青色羽毛)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高雄新思维英语...能解约吗??存证信函这样写可以吗
时间Wed Nov 5 12:18:29 2008
※ 引述《BluePlume (青色羽毛)》之铭言:
: 前几天在高雄站被一个人栏下来问要不要学英语
: 我回答要後就被他带去一个想房间
: 这时换了另一个人来介绍他们的光碟
: 然後莫名其妙的填了一份一次付清的15800的约
: (基本都是他们自己填的,但我有签名)
: 还拿了一份光碟和上课证等等的回家
: 但回家後越想越不对
: 现在想要解约
: 而且时间还在7天内
: 能用访问买卖的理由用消费者保护法19条要求解约吗?
不知我存证信函这样写行不行
本人XXX於民国XX年XX月X日路经X
XXXX时,由贵公司服务专员未经邀约主
动上前推销贵公司之产品,在本人无意愿及
无经验且赶时间之状况下,不及细查而遭强
迫推销,因此签下订购单,订单编号XXX
XXX,并於当日暂付订金新台币九佰元整
。今本人特以书面解除此买卖契约,贵公司
不得以已违契约审核期及任何理由拒绝解约
。﹝且当初亦无给予契约带回审核﹞依据消
保法第十九条之适用,此契约之成立属访问
买卖,至今未满七日,本人在此声明解除此
次访问买卖契约,另本人之邮局转帐之同意
书,请贵公司主动向邮局申请终止。
另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第四项
第五条规定,本人留予贵公司之个人资料请
尽速删除,以上声明,请贵公司於近期内回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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