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ryomi (shin)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请益] 以赠品名义行推销手机名义之实
时间Sat May 17 03:01:22 2008
※ 引述《depravity (喵)》之铭言:
: ※ 引述《jerryomi (shin)》之铭言:
: : 应该是,收到中奖通知後,到原抽奖地点,业者拿出手机後签合约。
: 那业者说的没错...这是实体交易没有七天监赏期
: 假设你不认为那是赠奖活动而要当做推销
: 那这情况和在路上被拉住的访问买卖情形并不相同
: 而应该视为和广告类似的邀约引诱而非在被访问的邀约
: 简单想就像你收到一张传单,然後自愿走到店家购买一样
: 在这从你收到到你到店家为止你有充足的时间考虑
: 这点和在路上被拉住进行推销可能思虑不周是不一样
: 所以您没有七天的监赏期,该业者说的没错
: 合约可以不给退,手机有问题再换
: 如不想要手机约请自行认命解约付违约金
那我想请问一下,因为我同事是因为他事後觉得手机和他当初去领取时所想像的不同,
或是和业者拿手机给他时认定不同,他自己是说他後来查型号,那家手机厂商根本没那型号,
但这点我并未确认。所以如果事後的确是不喜欢这商品,真的没有办法去做退租约的动作吗?
因为我觉得这样的行销手法实在是太过於卑劣,一般人在得知自己中奖後,在领取时,
我是觉得会有某些的不理性,所以真的只有付违约金,解约这方法了吗?
谢谢这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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