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请益] 蔚蓝网路书店
时间Sat Mar 29 12:38:23 2008
※ 引述《niennien (新的开始 加油喔^^)》之铭言:
: 因为有很需要买的中译本 查询後 只有蔚蓝有
: 所以 就定了书 1500免运费 最後定了四本书 共2300元
: 3/7下的订单 他也写处理了 但是书一直没有来
: 上面是写大陆寄到台湾3~5天 台湾寄达5~7天
: 最後只好当物流处理要久一点 但是 早超过了该等的十二天
: 我生气了 因为 我急着要那些书
: 想打电话去问 才发现没有电话 都是传真电话
: 我看了一下他在台湾的地址 台中五权六街61巷1号
: 我也在台中 所以 就直接过去
: 重点是 他是没有人在的像是废墟的地方 但是关着
: 今天是星期五ㄝ>< 真的没有人吗
: 请问一下 我现在该怎麽拿到我的书
: 我刚刚查了奇摩知识 说他的客服信箱也不会回
: 那 现在我该怎麽办 继续等我的书吗?
本案应属属消保法的邮购买卖,可参阅4442(
#17wslzVE )篇,
依消保法19条,可於收货7日内退货。
而依细则18条,
收货前亦可退货。
消保法细则18条:
消费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亦得依消保法第
19条第1项规定,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
即使不是邮购买卖,亦可依民法主张相关权利。
以下均为民法:
第 229 条
给付
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
延责任。
给付
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於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
,经其
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
其经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
令,或为其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项催告定有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
延责任
第 230 条
因不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未为给付者,债务
人不负迟延责任。
第 231 条
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
损害。
前项债务人,在迟延中,对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
害,亦应负责。但债务人证明纵不迟延给付,而仍不免
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 232 条 (替补赔偿-拒绝受领给付而请求赔偿)
迟延後之给付,於债权人无利益者,债权人得拒绝
其给付,并得请求赔偿因不履行而生之损害。
第 254 条 (
非定期行为给付迟延之解除契约)
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
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其契
约。
第 255 条 (
定期行为给付迟延之解除契约)
依契约之性质或当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时期
为给付不能达其契约之目的,而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不按
照时期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不为前条之催告,解除其
契约。
因此,本案依其案例性质:
若属有确定期限,
依229条1项,债务人负给付迟延责任。
债权人可主张231条1项的损害赔偿及255条解除契约;
或主张232条的替补赔偿。
若属未确定期限,
依229条2、3项,经催告使债务人负给付迟延责任。
债权人可主张231条1项+255条;或主张232条。
而债务人需举证有230条不可归责之事由,
方可免给付迟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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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16.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