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厂商寄不同物品要求厂商退换加负担其运 …
时间Wed Mar 26 23:35:38 2008
※ 引述《doreme4150 (pony)》之铭言:
: 我於天顺礼赠品批发网订购物品
: 其中一项为20入125元<图案显示 封面内页均为彩色大约为可爱的蔬果图>
: 而他寄来的物品为10入65元<图案显示 风面彩色内页黑白是熊熊图案>
: 两样东西商品编号不同
: 收到後隔天我立即要求他换货
: 而他的回答是 :那是图案略为不同非他寄错且本来看到的已没货
: 若要更换於下次订购时一并更换或由消费者自行到总公司更换
: 基於距离和不知是否再次订购<当初消费要满1000元再加运费100他才会出货>
: 我要求:我将商品寄回请公司退费加上负担我运费
: 对方却说不可能!
: 我跟他说这是你们的错是你们要自行负担的为何要消费者负担?
板上 56 3/09 JeffyLiaw R: [问题]七天之内退换货需要自行负担运费吗?
该篇看不到案件事实,不知道该篇是不是指特种买卖。
若是特种买卖,则该篇见解似乎有些疑义。
我没使用过 天顺礼赠品批发网 的购物。
但假使他是企业经营者而您是消费者,
则有消费保护法的适用。
前面成立的话,你与他之间的网路购物应属邮购买卖,
而与访问买卖同属特种买卖。
特种买卖的解约,消费者是不必负担运费的。
消保法 第 19 条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
受时,得於
收受商品後7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
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
用或价款。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
状之约定,对於消费者较民法第259条之规定不利者,
无效。
消保法施行细则 第 20 条
消费者依消保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以书面通知解除
契约者,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企业经营者应於通知到
达後1个月内,至
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取回商品。
换言之,你只要依消保法19条,
於收货7日内以书面和对方表示解约,
依细则20条,
他甚至必须来取货,更遑论负担取货运费。
法律上您是站的住脚的,
至於要不要透过协调机制(如消基会等)或司法程序,
必须自己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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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6.196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6.196 (03/27 01:29)
1F:→ jzn:熊熊发现8-7-3已有相同意见 03/27 18:08
2F:推 legist:你对法条的解释是对 但我怀疑实务上对此结论的接受度XD? 03/27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