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申请取消或删除网购或网拍的会员资格-- …
时间Sat Mar 22 04:55:50 2008
关於电子资料保护,
目前直接的规范是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关於你的问题,首先要看对方是否适用该法。
假使有适用的话,
即可依第13、26条就个人资料主张行使:
一、查询及请求阅览。
二、请求制给复制本。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四、请求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
五、请求删除。
但是,
你所列举的对象,均非公务机关
(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
而依该法第3条第7款规定,
适用该法者的非公务机关,为下列事业、团体或个人:
(一)徵信业及以蒐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为主要业务之
团体或个人。
(二)医院、学校、电信业、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及
大众传播业。
(三)其他经法务部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之事
业、团体或个人」。
目前依上开第3目规定指定之事业或团体有:
1、期货业。
2、台北市产物。
3、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
4、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
5、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
6、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
7、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
8、不动产仲介经纪业。
9、利用电脑网路开放个人资料登录之就业服
务业。
10、登记资本额为新台币一千万(含)以上之
股份有限公司之组织型态,且有采会员制
为行销方式之百货公司业及零售式量贩业。
我想你的对象都不是这些才对。
因此
不适用该法。
因此现行法下,你的电子资料档既是属於对方所有,
你
不能主张删除或停止利用。
除非他的利用有
侵害你的人格权或隐私权或有侵害之虞,
则可依民法第18条、第184条与第195条等规定,请求除去
侵害或损害赔偿。甚至依外流或盗用而有刑事责任(如刑法318之1)
但依你的案例看来,你
只是担心被外流,尚不能主张。
目前个资法正在研议修正,
拟删除非公务机关行业别之限制,
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或其他团体,
除单纯非属营利之个人或家庭活动而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者外,
皆须适用本法。
但修正案已经在立法院从94年躺到现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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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6.196
1F:推 legist:推荐本篇文章 03/22 10:14
2F:推 qwwq:很感谢你的回覆(好专业啊)其实我只是发现国外的网站都可以 03/28 01:43
3F:→ qwwq:很简易的删除帐号资料但国内就会有限制很难删除 03/28 01:46
4F:→ qwwq:虽然一开始是发问,但也想藉此抱怨一下啦~ 03/28 01:49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6.196 (04/05 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