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百货公司可以退货吗
时间Thu Mar 6 10:58:4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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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40.115.85.7
: 推 hiturtle:黑店版主作久了?被同化了?你也准备改行当个正职澳客了吗? 03/04 14:43
: → hiturtle:请多考虑你的言行.也多考虑一下你的立场...多想想吧... 03/04 14:46
: 推 ivysky:企业自订之退货规定优於法律条件,就依企业规定行事. 03/04 15:52
: 推 hiturtle:我是不了解中友.旦中友有订出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吗? 03/04 16:34
: → legist:要嘛你就运用专业好好地回个文,呛我也不会让自己变成对的 03/04 17:49
: → legist:→ sky412:喔..大家别吵啦..我退货很快也很顺利 03/04 17:52
: → legist:从原PO的说法也知道 就是可以退货的 这样够了吧 别拗了 03/04 17:52
单从这句话来看=-=愈来愈像是澳客版的文...
说个顾客版的小故事...
悠游卡可程坐公车..这在台北应该没人不知吧
故事大约是说一位公车司机遇到了位客人
因为这位阿桑悠游卡的余额不足..旦司机给了他一个方便..没请他补钱
第一天.就过去了...
第二天.又遇到那位阿桑..余额一样不足..旦司机一样给了他一个方便..没请他补钱
第三天.和第二天的情况一样..
到了第四天..司机又遇到那位阿桑..而悠游卡余额一样不足
这时司机选择不在给予方便..请阿桑补钱...
这时阿桑回..为什麽要补钱?
司机回..因为你的悠游卡的余额不足..
阿桑回..那为什麽前几天就可以..所以今天为什麽不可以..为什麽要补钱
故事说到这..
你用一个也许是店家给的方便..来推断出这应该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力?合理吗?
无条件的退货规定除了符合消保法中的规定外..应该没有其他的法条有规定到
今天消费者当面交易..你情我愿..为什麽消费者想退..店家就只能配合?
当然如果中友百货有定出条件退货的规定
那这段文从头到尾..小弟的出发点有错..这部份我向你道歉
旦如果中友百货没有定出条件退货的规定...
那情况应该是像我说的?
还是应该像你说的?
ps:下面这段不针对你
对於澳客来讲..达到目的才是他们的希望..而过程合不合理并不在他们考量之中
如果楼管出面..以罚钱来威胁柜台的店员同意你的退货
你也认为这部份算是消费者的权力..那我会十分认同这位消费者一定是澳客
澳客就是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追求对於自己最大利益的人...
: → legist:如看完我文章你还觉得我的主张是奥客 那你大概法律念不好 03/04 17:53
: → legist:板主们很抱歉 我想藉此告诉板友正确的法律关系 03/04 17:55
: → legist:并不想让某些不懂装懂的人混淆视听 而影响众多看板的消费者 03/04 17:56
对..我法律念的很差..囧rz..这我不否认..
旦你所谓的正确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之下吗?
: 推 tompy:我怎麽觉得该考虑自己言行的应该是一楼.... 03/04 18:48
: → tompy:有问题为什麽不能找楼管??楼管不就是负责处理这些纠纷的吗 03/04 18:50
: 推 gucci2:不过对业绩好的专柜(例如化妆品),楼管开单效力好像也不大 03/05 14:55
: → gucci2:毕竟消费者(或忠诚客户)还是会继续捧着现金去消费 03/0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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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故事里,
我容许感情有上、下集。甚或一两篇番外篇,
却不容许有续集存在。 因为,当断则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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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53.161
1F:推 DarkFog:应该是看事情角度不同吧.... 03/06 12:43
2F:推 netsc:不知道厂商是否也利用所谓的法律来伤害消费者... 03/06 14:18
3F:→ Rune:等楼管说不可以退再拿公车的例子来比吧 03/06 16:06
4F:→ misadventure:不过原po的耳环"左右不对称",算是瑕疵品吧? 03/06 21:47
5F:→ misadventure:如果以瑕疵品的理由退货,这难道不对? 03/06 21:47
6F:推 kingtel88:左右不对称,如果商品本身的问题,退货当然是必要的 03/06 22:50
7F:→ kingtel88:但是买的当下就应该可以看出来, 03/06 22:51
8F:→ kingtel88:但是..原po说的不对称,只的是商品本身还是戴上耳朵 03/06 22:52
9F:→ kingtel88:觉得不对称,原po没有说明,我记得耳环只要不是针的 03/06 22:53
10F:→ kingtel88:而是用夹的,应该都可以试戴 03/06 22:54
11F:→ kingtel88:是针的还是夹的,原po也没说明, 03/06 22:56
12F:→ kingtel88:如果说明详细一点的话,或许就不会对战了. 03/06 22:56
13F:→ kingtel88:而现在对战的事情在於百货公司的无条件退货是否合理 03/06 22:57
14F:→ kingtel88:我也给他战下去拉~跟原po的事情越来越远了 03/06 22:58
15F:推 legist:其实我也没有战的意思,如果我错了要道歉我也不会不做的XD 03/07 02:21
16F:→ legist:只是真理乃愈辩愈明,希望大家都能脑力激荡一下 03/07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