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rorinpns (什麽鸟鸟跟鸟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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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违反审阅期规定是否可以主张契约无效
时间Tue Mar 4 19:05:43 2008
※ 引述《DevilHeart (恶魔也会哭~~^^)》之铭言:
: 我目前是某县府的消保替代役。
: 由於常常遇到很多消费者在签了契约後,反悔要解除契约。
: ex:买屋、购车等大宗金额交易
: 因不甘定金被没收,所以常会想以违反定型化契约审阅期间由,
: 来推定契约无效。
: 因此,上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在处理这些案例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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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先介绍一下什麽是审阅期。
: 依据,消保法第十一条之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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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条比较有兴趣,因为这条在学理即是消费者应有「审阅权」
但是目前消费者保护法并没有将这样权利明文写上去(因为它和一般
权利态样(请求权、形成权)都有点不太一样
所以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是导致厂商有很多的「变型」写法
第一个就是预先放弃审阅期,这个就是等同叫消费者放弃审阅权
所以这个目前已经有被消保会规范不能书写类似「放弃」、「抛弃」的字样
第二个就是最近几年才跑出来的东西,这个的写法是也不会出现放弃、抛弃
但是会在契约内容加注「签定本契约时,审阅期已过…」之类的字样
这样一来,第一不会违反第一个的规定第二在消保法第十一条之一第二项但书设
有「并经消费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第三你很证实
签约之前是不是真的有所谓「审阅期」
所以这样的规范略有不足,而且也有检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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