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rorinpns (什麽鸟鸟跟鸟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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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语言老师仲介网
时间Thu Sep 27 04:08:29 2007
在分析整个交易过程时,首先必须要了解「契约」和「契约书」有何不同
在法律上的契约,以一般可以理解的语言来说就是「约定」,只要双方互
相约定,就能成立的东西。而契约书只是将约定写下来的书面资料,所以契
约和契约书虽然差一个字,在法律上,也只是证明强度的问题,也就是如
果「约定」的时侯,如果有写书面资料,能证明「真有其事」或「约定内
容」就不难,若「约定」时并没有预备书面资料,就必须利用其它方式证
明「真有其事」或「约定内容为何」,这样区分有什麽样的帮助?会在分
析完交易过程後说明
分析整个交易过程,乃在於使用者在先在家教仲介网上查看家教老师之资料,
若有兴趣和家教老师连络则必须购买家教仲介网之点数才能得知家教老师之详
细联络方式,进而能跟家教老师进行连络。但其後与使用者商谈上课程详
细内容时,仲介网本身并不介入,都是由家教老师和使用者自行订立甚至连
教材的部份都是由老师自制的。所以根据交易的过程可以解析出两个跟使用
者有关的契约
1.使用者和家教仲介网的居间契约
2.使用者和家教老师的雇佣契约
1.使用者和家教仲介网的居间契约
使用者与家教仲介网,只是由仲介网提供老师的连络方式,仲介网并不负担使
用者的课程安排等等的情况,故只是为使用者为介绍订约机会和订约媒介,依
民法第565条 称居间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之机会或为订约
之媒介,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故可称其契约型态为居间契约
於本案情形,居间契约相关之适用法条为第567、571条
第 567 条 居间人关於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报告於各当事人。对於
显无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无订立该约能力之人,不得为其媒介。
以居间为营业者,关於订约事项及当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订立该约之能力,有调查
之义务。
第 571 条 居间人违反其对於委托人之义务,而为利於委托人之相对人之行
为,或违反诚实及信用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报酬及偿
还费用。
故对家教仲介网有请求之权的情况为
1.家教仲介网违背居间契约之「债之本旨」
2.违反居间契约所课予之义务。
所谓「债之本旨」就「居间契约的本旨」即为第565条所规范之介绍、媒介工作
机会,这点上家教仲介并无违反(使用者的确有使用网路找到家教老师,家教仲介
网对於用点数赠买连络方式上也没有出现错误)至於家教老师并不受雇家教仲介网、
家教老师的表现为何和家教仲介网并没有关连,家教仲介网不行也不能掌握家教老
师的表现,对家教老师没有管教的权利,所以相对来说并没有承担其表现的义务(责任)
既然家教仲介网本身并不违反「债之本旨」自然也就没有「债务给付」的问题,故
须检视家教仲介网有无违其义务,就民法第567条的情况,学理上称「诚实告知义务」
,条文解释部份碍於篇幅就直接针对个案情形,就个案情形较具争议重点在该条第
一项「应就其所知,据实报告於各当事人」。但前提是"如何证明家教仲介网知悉该
名老师的上课情况"例如网站评价部份或其他可证仲介网可事前知悉,不然其余的部
份,几乎仲介网在网站上都有说明(参照NYU首页/学生常见问题)故不太可能成为违反
的事项
其次,就第571条而言,前段如上述本来就没有义务(除非家教仲介网有保证家教老
师的"课程绝对优质",而仲介网只保证家教老师的"专业",两者并不同),即没有义
务,第一项就无成立的余地至於其「诚实信用」解释可大可小,不过还是牵涉到「
证明」问题,有证明才能要求
故检视其义务,也不违反,不违反义务,自然也没有「债务不履行」问题,所以对家
教老师的行为,并不要求仲介网连带负责。举个例子来说好了,依最单纯的就业服务
业来说,一般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乃至公立就服机构,虽然其就业服务专业人员有义务
为厂商找人才为求职者找工作,但其义务只在媒合、推介过程中不出错,但如果真有
媒合推介成成功求职者进一步和厂商订立劳动契约,接下来就是雇主劳工的关系,如
果录用後发现劳工没有面试时好用,那也只能算是厂商认人不清,而非推介、媒合的就
服机构的问题。这样的结果,也符合一般市俗的观点(专业术语上叫"不违背国民之法感情")
2.使用者和家教老师的雇佣契约
使用者和家教老师商定上课内容,由家教老师提供服务,使用者享用,符合民法第482条
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
约。既为"劳动契约"就不得不考虑到劳基准法适用的问题,但根据劳基法第二、三条,是
否此项契约须受劳基法规范则不无疑问,简而言之,根据劳基法第三条劳基法施行细则第
三条、第四条及(90) 台劳动一 字第 0022451 号的相关规定里面是没有包括「家教」这
个行业类别,所以家教这种劳动契约必须回归普通法中民法的相关规定。
P.S职业分类代码查询
http://www3.evta.gov.tw/odict/srch.htm,家教为3310
观民法雇佣契约的「债之本旨」为「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
报酬」,在使用者交付报酬後,家教老师并未立即提出服务,虽然其後有提出服务,但亦
会形成「债务给付的问题」。应履行给付而迟为给付,所以为债务人为给付迟延依民法第
229第二项、227条,所以除须付迟延责任之外,如造成债务不履行之损害时(不完全给付
时)亦须负损害赔偿责任。至於关於解约的部份,可参照下列法条来看。
但原则上还是会回到「证明的部份」如一开始所说,因为一开始「约定」(订契约时)并没
有立下书面资料,所以契约的内容取决於,口头上的约定、SKYPE的谈话内容、电子邮件等
,详细的将「契约的内容」拼凑出来才是目前比较紧急的事(特别在使用者本身还在国外,
且其日记上亦有提到内容不完整的字样),如果不能将契约的内容拼凑出来,就不能知道
使用者的要求是否符合契约,以及家教老师除法定义务之外须负何等契约责任。
不过不管如何,若单纯只为讨回一口气或是将当初的所缴的三万多元要回去而上法院的确
是不太明智的事(上法院的钱就不止三万多了),当然还有对方是外国人能不能拥有当事人
适格和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都还得值得确定(手边没书就不太想翻了),所以能以协商为
主的调解是比较好的策略。
第 489 条 当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雇佣契约,纵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届
满前终止之。
前项事由,如因当事人一方之过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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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23.141
※ 编辑: yororinpns 来自: 61.31.23.141 (09/27 04:09)
※ 编辑: yororinpns 来自: 221.169.24.11 (09/27 09:16)
1F:推 monologist:谢谢您喔^^ 我会再将您的回答转给我朋友看,大感激^^ 09/27 10:46
※ 编辑: yororinpns 来自: 221.169.24.11 (09/27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