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rorinpns (什麽鸟鸟跟鸟鸟)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心得] 在YAHOO奇摩拍卖遭骗(站友事件)
时间Fri Sep 21 06:37:20 2007
是否适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以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之法条观之,必须先符合第三条之定义,才能为
个资法之适用对象,以第三条之法条来看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左: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特徵、
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
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二、个人资料档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储存於电磁纪录物或其他类似媒体之
个人资料之集合。
三、电脑处理: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之输入、储存、编辑、更
正、检索、删除、输出、传递或其他处理。
四、蒐集:指为建立个人资料档案而取得个人资料。
五、利用:指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将其保有之个人资料档案为内部使用
或提供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六、公务机关: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
七、非公务机关: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业、团体或个人:
(一) 徵信业及以蒐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为主要业务之团体或个人。
(二) 医院、学校、电信业、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大众传播业。
(三) 其他经法务部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团体或个人
。
八、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九、特定目的:指由法务部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者。
於本案较为相关者已经有标示出来了,首先就主体部份一一讨论:
第七项第一款,最为关键者为何谓「蒐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为主要业务」应系指营利事
业以外之团体或个人而以蒐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为「主要业务」者而言,若该团体或个
人非以蒐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为主要业务,而系於从事业他业务时,附随或伴随地从事
蒐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则尚非以蒐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为主要业务之团体或个人。
(法务部八十七年六月卅日(八七)法律决字第○二一三七七号函及八十五年九月四日(
八五)法律司字第二四三号函参照)
以奇摩拍卖网站观之,其拥有个人资料并非以处理个人资料为主,而是因为利用网站买卖
交易物品,而必须兼之保存买家或卖家的资料以便联系和保证,也就是奇摩网站之所以会
处理个人隐私资料的部份是因为"买卖东西"这个主要目的衍生而来的要求,并非成立就以
"保护个人资料为主"所以就个人观点是符合函释中"非非以蒐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为主要
业务之团体或个人"
第七项第二款 由於已经明文规定而列举,所以并没有争议,网站部份都不属於第二款的
规范
第七项第三款 经法务部依个资法第三条第七款第三目公告指定之非公务机关有7个,分别
为1.台北巿产物商业同业公会、2.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八十六年五月廿七日【八
六】法律字第一四八一六号公告)、3.期货业(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八六】法律字第
○○○二六四号公告)、4.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及5.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
业同业公会(九十年八月八日【九○】法律字第○○○四○三号公告)。6、不动产仲介
经纪业与开放电脑网路登录之就业服务业,自94年1月1日起适用个资法;7、百货公司业
与零售式量贩业,自94年2月1日起适用个资法
所以电脑网路业并不包括在其适用的范围当中,所以并不适用个资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奇
摩本身亦无须负担电法中课予的注意义务
不适用个资法时,应如何保障个人隐私权?
隐私权部份,我国立法例并未明列与法律条文之中,唯一可以供参考是法律之中法律规定
中有关名誉、信用、秘密等保护,与保护隐私权之精神一致,亦可说隐私权亦是人格权之
展现,故其相关责任的部份:
1、民事责任部份:
依民法第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部份:
侵入他人电子帐户者,可构成刑法第358条
但上述的责任都在於「侵入帐户的非法使用者」而非网站架设的「奇摩」
所以奇摩需不需要负起负责或是应采取如何的措施,必须要看当时消费者是如何跟奇摩
订立契约,以及其契约的本质来看奇摩是否应负注意义务,必须要用此项前提存在,才能
在法律上强制要求奇摩作为或不作为。
网站拍卖,是网站提供买家或卖家交易平台使买家或卖家於此进行交易,网站本身并不保
证东西卖买的出去,或是有帮忙买卖家交付东西或金钱(但奇摩有提供轻松付的功能),
所以就性质来说,并不是买卖或是委任,「充其量」勉强的说只能算是「网站借空间」
给买家或卖家,亦即若借的东西是属有偿(买卖家必须付钱才能成为会员)就算是租赁,
如果是无偿的就算是"使用借贷"契约,
前者因其有偿的性质,可以准用买卖契约的相关规定(民法第347条),并且可以落入消费
者保护法(消保法第二条)规范射程之内,从而买家或卖家可以主张「权利瑕疵」要求其
进行改善;但若後者,由於使用借贷本身契约效力就不强,况且,当初和网站使用者订
约时(也就是要选我同意才能加入会员的「同意条款」)并没有任何要奇摩负责"保密义务
"的话语,而奇摩更只将其保密义务只限於其隐私权政策,而其隐私权政策只承诺,奇摩
不会积极将资料外泄,也就是只要奇摩本身并无积极使买家或卖家的资料外泄,消极的
不作为并不违反奇摩本身的承诺。
不过,拍卖网站为维持交易平台的交易秩序,大多数网站都设有评价跟防诈欺机制,对交
易双方尽一定的被动监督责任,不过通常是提供买方参考。就这点上来看,也必须要奇摩
要承诺这项义务,这项义务才会变成其责任,亦即若真如前所述,当受害者反应被盗用事
实而奇摩也承诺将作处理、如何处理都作清楚说明,但不处理,才能使其负责。
至於事後使用者要求奇摩删除帐号是否合理,这的确有进一步可以讨论的必要(是否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但实际上的认定也相当的不易,所以我比较不会倾向这样思考,所以我
认为除非奇摩有积极的作为之外,其实还是得回归奇摩本身服务和处理效率上的问题,
这点上,法律似乎就不太派的上用场了
※ 引述《leepopo (小天使)》之铭言:
: 各位板友大家好:
: 今年八月我曾在贵板发表有关YAHOO奇摩帐号遭盗用的文章(见第3737至3740篇),
: 日前我收到PTT一位h站友的来信(买家),表示因为卖家帐号遭盗用,且YAHOO奇摩处置
: 不当,所以即使h板友以正规方式下标交易,仍使他受骗数万元。他希望能获得相关资
: 讯的协助,并且请我将他的痛苦经历张贴於此,与大家分享讨论。
: 以下是h站友本人所撰写的事件过程,内容包含报案经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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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家该商品在结标之前,即遭人检举为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商品图片,但是
: 由於在该拍卖网页上并没有任何警示的标语且奇摩处理速度缓慢,才使得很多买家受诈骗。
: 我(h站友)是在2007年8月23号0时51分得标,之後收到奇摩拍卖得标的自动转信,
: 得知盗用他人帐号卖家之手机,在当日九点多的时候,我就主动连络卖家汇款事宜,原本
: 想要货到付款的方式,但是卖家说货到付款会延迟拿到现金,所以希望我先汇款过去,并
: 保证当日中午会立即利用宅配的方式将货物送出。因为我相信奇摩拍卖的信用评等机制,
: 所以我相信一个有十多个优良评价的使用者,便答应先付钱,後取货。我有询问货源为何
: ,卖家声称为公司买给他,没有用到就上网标售,并且说明并非诈骗,理解我的疑虑,
: 夺取我的信任。之後就说会用简讯的方式通知我帐号,并说明他人在公司,中午时间有空
: 档,希望我赶快汇钱,中午立即送货,隔天就可以送达我手上。
: 当日(23日)上午11点多的时候我请朋友帮忙汇款,利用临柜汇款的方式,汇出58400元
: 。汇完款项之後,则用简讯的方式通知卖家汇款人之资讯和寄送的地址。中午12点42分卖
: 家利用简讯通知我,已收到款项,并声称货品已寄送,会在隔日送达。
: 23日下午4点11分时,我打手机给卖家,询问寄送货品的收执联号码为何,但卖家声称
: 已经用黑猫宅便送出,因为单据放在公司,所以无法告知我号码。
: 此时,我已经怀疑是否遭受诈骗,之後随即在网路上搜寻该笔记型电脑的图片,赫然发
: 现该卖家是盗用别人在mobile01网站上的分享照片,此时我就随即打110报警,冻结该帐户
: ,无奈发现该帐户在当天已经被提领了12 万元(单日最高ATM提款上限),而剩余9万余元,
: 但这些钱的分配方式是以最後转入的人,最优先拿到钱,我是倒数第四个付款的,虽然率
: 先发现诈谝的行为报案,但却很有可能拿不到任何钱回来。
: 其实在约定送货日前,就到警局报案,对我而言心理压力很大,因为那时候我并没有诈
: 骗人盗用别人帐号的证据,如果诈骗人履行约到送货给我的话,我就会有麻烦上身。但是
: 那时候在警局的警员,十分坚持我并须有报案的三联单,才能做冻结帐户的动作。警员这
: 项说法是不正确的,後来我经过查证,只要疑似诈骗的帐户,就可以直接联络银行,
: 就可以冻结帐户,如此一来就可以争取时间,不用等待做完笔录的漫长的一两个小时。
: 隔天(24日),卖家果然没有依约定将货品送达,手机一直保持关机的状态,联络不到
: 人,即在下午13:20分用评价回覆卖家,之後也有其他买家反应付了钱没收到货的情况。
: 奇摩的赔偿机制我只能拿回9300元,远不及我的损失58400元。我已经和原帐号号持有
: 人联系上,他说,他已经很积极的反应他的帐号遭受盗用、商品图片为盗用之图片,但奇
: 摩却迟迟不处理。而且奇摩也承诺会通知得标的使用者不要汇款的警告信,但却又没有做
: 到!很显然,这是奇摩的疏失,导致被蒙受在鼓里的竞标者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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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内容为h站友所撰写,欢迎大家讨论转寄,也可以此痛苦经历提醒自己要更加
: 小心,学会适时地保护自己。我个人是感到很难过,YAHOO奇摩经历这麽多的事情,居然
: 又让消费者受骗上当,帐号遭盗用的通报和处理效率依旧非常差,这种公司真是让人觉得
: 缺乏企业道德良心,应该发起抵制使用才是。
: 另外,关於奇摩坚持不愿意让使用者删除或关闭帐号的作法,是否抵触
: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还望大家能多讨论,若有法律专业的朋友也请提供建议
: ,希望不会再有人受害了(相关资讯请见我在贵板上第3739篇-帐号不得删,奇摩违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编辑: leepopo 来自: 59.112.175.212 (09/19 18:10)
: ※ leepopo:转录至看板 e-seller 09/19 18:15
: 推 dannana:谢谢分享 09/21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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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23.141
※ 编辑: yororinpns 来自: 221.169.24.11 (09/21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