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720711 (布丁)
看板consumer
标题[情报]礼券一定要找零 违者不准发行
时间Wed Sep 12 21:34:47 2007
逢年过节,礼券常被拿来当成礼物,但很少人知道「礼券可找零」。只是发行礼券的业者
各有一套找零机制,搞得消费者一头雾水,未使用完的礼券余额,常在无形中被A走。台
联立委曾灿灯十日语出惊人表示,消费者被A走的钱,一年至少上亿元。
曾灿灯昨日举行记者会指出,市面贩售的礼券往往注记「恕不找零」,或即使可以找零,
也不注记,让消费者权益无形中受损,「用现金消费可以找钱,用礼券买为何不可以?」
列席的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科长陈星宏说,业者可用代偿、小额礼券等方式替代找零
,但不能拒绝将余额退还消费者。否则,可依消保法限期改善,如拒不改善,可罚业者新
台币六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罚锾,得连续罚。
根据四月经济部正式公告生效的「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
,厂商不得记载「未使用完的礼券余额不得消费」,意思就是,未用完的礼券余额,消费
者仍享有消费权利。
现在市面上流通的礼券大致分「现金礼券」与「商品礼券」两种,前者是消费时才开发票
,可以找零;後者是买礼券时即开发票,几乎所有业者都不找零,改采小额礼券或其他代
偿方式替代。
曾灿灯主张,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余额使用方式,应要求业者在礼券记载「余额可继续消费
」,否则,商业司应退件,不得发行。
经济部商业司专委彭维岳表示,履约保证以出售日计算,期限至少一年,不是以发行日计
算。因此,履约保证权益不受礼券印的日期影响权益。标示「恕不找零」确实违反规定。
立委踢爆市面上流通的礼券,还是出现「不得找零」的字眼。经济部商业司表示,业者发
行礼券「一定要找零」,消保单位已进行全面清查,要求违法厂商限期改正,否则依消保
法,最重的处分可以禁止发行礼券。
商业司指出,除了现金,业者自己发行的「余额代用券」也是找零方式之一。如果有业者
拒绝找零,依消保法规定,相关单位可要求业者限期改正,甚至可禁止业者发行礼券。
转载自 中时电子报
记者: 罗暐智/台北报导、何宏儒/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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