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sters (小红 *^^*)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有关租屋安全
时间Mon Aug 20 00:29:24 2007
※ 引述《lct0515 (.........)》之铭言:
: 请问一下,如果房东在走道上堆满了杂物,而且绝大部分都是木炭,
: 走道每次只能容许一个人通过(约165cm,50KG的人可通过),
: 如果动作大一点或是背包包就很有可能撞到旁边的东西,
: 而东西就会倒下来,通常他都把那些东西叠的跟人差不多高,
: 有时候甚至比人还高,如果两个人就要一前一後走着,
: 也跟房东反应过了,但是他没有处理的意愿,
: 那这样可以依公共危险罪检举他吗?
: 那可以跟什麽样的单位检举?
: 需要什麽样的证据吗?
刚好在网路上看到类似的问题
http://pwb2.tcg.gov.tw/dopw/board/discuss.php?action=detail&id=772&mainSN=
有关公寓大厦梯间堆放杂物乙案,可参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住户不得於
私设通路..楼梯间、共同走廊..等处所堆置杂物..」、第5项:「住户违反前4项规定时,
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之规定,由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
人)应予制止限期改善或按规约处理之程序办理;若属无主之杂物,其「楼梯间」为公寓
大厦之「共用部分」,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自应依条例第10条第2项:「共用部
分、约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为之。」之规定迳为
办理清除、或未成立管理委员会,则应由住户相互协商,办理相关清除及清除後之管理事
宜。
以上是台北市政府建管处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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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你还是可以向当地县市政府民意信箱反应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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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13.119.101
※ 编辑: sisters 来自: 163.13.119.101 (08/20 00:30)
1F:推 eileen9072:但如果原po的租屋处..是一层公寓里或一栋自宅.. 08/20 03:15
2F:→ eileen9072:那代表着屋主是在自己家里堆放物品..不知道这样适用吗? 08/20 03:16
3F:推 sisters:写信去问政府机关最准. 08/20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