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rorinpns (什麽鸟鸟跟鸟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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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学承电脑退费问题
时间Sun Jul 22 17:59:34 2007
: 之前我请某提问板友提供信贷契约图档参详,
: 我看了该信贷申请书大致内容後发现,
: 该信贷契约的关系人就只有补习班及消费者,
: 拨款的受款人是补习班,而且补习班资料更是随便填一下,还可以随便涂改。
: (我看到一份涂改了,补习班也未填全名;另一份是空栏,受款人空白未填)
: 信贷申请书上看不出银行是依补习班和消费者的课程付费而拨款,
: 就只是银行依信贷契约受信贷申请人指定拨款给某单位~有一个空栏,
: 信贷契约中也载明信贷申请人与拨款受款人有其他契约关系与信贷行为无关,
: 可是奇怪的是,信贷申请人在核拨信贷款项前要求撤销申请,
: 银行都会告诉申请人:这得由补习班撤回。或需经补习班同意。
: 而且申请人在审核申请完成但未拨款前撤回,仍需付一笔手续费。
: 问题是提出申请後,是否审核完成?只有银行自己知道,
: (补习班还会很好心地,预先帮银行收取该笔手续费。)
: 说真的,银行这样的做法实在令人质疑。
: 而且我没看到信贷契约关於申请人要撤回的办法为何?
: 因此通常建议板友在寄存证信函通知补习班解约时,副本寄给银行,
: 至少存证信函留有书面证据,可免银行称其不知信贷撤销而迳行完成拨款。
: (不过写到此,突然觉得是不是寄给银行的也应该是正本? 副本的效力如何?)
: 快要有点不知所云了,先写到此。
目前如果真的要解约的话,只能朝向预付商品後「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
针对类似於这种消费性的行销贷款
参照金融机构作业委托他人处理内部作业制度及程序办法
看起来好像是消费者和银行、业者同时订约,但实际上是银行现把消费性行销贷款
的权责委任给业者(属委任契约规范,参照前揭法第三条第十项),业者在将此权责
和商品结合出卖消费者。所以有关於消费者权益保障,包括客户资料保密及安全措施以
及消费者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解决时程、程序及补救措施,是由「银行跟业者的委托契
约决定」(参照前揭法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而不是「靠消费者跟业者订的契约」
决定的。也就是我前一篇所说的,其实目前现行有关债法法规是无法「直接」规范
的,因为「债的相对性」是我们学债法就耳熟能详的基本概念,不是当事人的消费者
他的消费利益(贷款之之後的解决问题机制),竟是由非当事人的委任契约决定。
实在是很吊诡的一件事,这就是目前法规上不全的地方,这也是近期来让金管会非常
头痛的问题,所以只能请大家自求多福,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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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若改变,你的态度跟着改变;
态度改变,你的习惯跟着改变;
习惯改变,你的性格跟着改变;
性格改变,你的人生跟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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