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rorinpns (什麽鸟鸟跟鸟鸟)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请益] 请帮我看看我与媚x峰的一些退款纠纷
时间Wed Jul 4 18:57:5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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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写一封存证信函请大家帮我看看还有哪里要修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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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於民国玖拾陆年柒月贰日於贵公司永和分店做美容课程,
: 此美容课程跟东x购物购买已完全付清,当天进行课程之间该
: 店美容师和营养师欲推销贵公司减重食品,本人予以婉拒。
: 课程尚未结束,该美容师却自行回家,弃消费者权利於不顾。
: 本人今日欲取消此课程买卖契约,因依消保法第十三和十四条规定,
: 贵公司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本人声明解除此次买卖契约。退还本人
: 已缴交新台币壹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此课程为套组,并不得要求缴
: 交之前所使用之课程金额,做为精神赔偿。请贵公司退还并於文到之
: 三日内将此笔款项汇入本人邮局帐号00000000000000。另,依电脑处
: 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本人留予贵公司之个
: 人资料请尽速删除,切勿复制。如贵公司对次声明不予理会,本人将
: 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敬请贵公司配合。以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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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本来今天叫要寄出存证信函。媚x峰客服人员说东x窗口小姐出国休假一星期明天
: 才回来所以明天负责这一案子的小姐明天才能答覆,媚x峰客服叫我先不要寄存证信
: 函,等到明天再决定,我应该听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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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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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40.112.125.66
: 推 sggs:既然银行已付款给店家,要求店家退现也属合理(再说都过三年了 07/04 16:50
: 推 yororinpns:要主张也非原PO主张 在法律版已有推文 不赘述 07/04 16:58
: 推 yororinpns:所以厂商退回订购人之帐户是合理并非无理的要求 07/04 17:04
: → yororinpns:利用他人代为法律行为本来就要考虑到这一层情形 07/04 17:04
: → yororinpns:现在的情况就是你硬要退钱 然後你以代理契约向前男友 07/04 17:05
: → yororinpns:请求返还,不然就是继续上完课程 没有对「你」退现的 07/04 17:05
: → yororinpns:道理 因为你根本不是这个契约的当事人 07/04 17:06
: → yororinpns:所以你的存证信函对厂商来说也没有拘束力 发给前男友 07/04 17:07
: → yororinpns:说不定效果会更好… 07/04 17:08
: 推 eging0527:当初东森也说了契约是认卷不认人,所以是我持卷是跟媚X술 07/04 17:17
: → eging0527:峰定这个美容课程契约 07/04 17:19
: → eging0527:签契约是我本人 07/04 17:19
事实(就目前原po所说的部份),事情的起源就是原po的前男友订了一个美容课程
无论原po的前男友是出於何种动机,但是,就是原po的前男友以自已的名义刷卡(付钱)
买到课程,所以,买下「课程」跟订契约的人就是原po的前男友这是毫无疑问且
没有争执的事
重点在於课程本身是「无形的」,如何以无形的东西订立契约就要视标的物而定
原po的前男友若只是取得「使用券的所有权」而非「课程的使用权利」,前者自然
为民法上的「物」而自由移转,且持卷就能使厂商为服务的权利;但若为後者,则原po行
使权利时,则必须要附上原po的前男友的同意书,才有向厂商要求为服务的权利。两者在
法律上的定位是完全不同的,若要论法律关系,用字就必须精确,不要一般民众的想法
套在法律上,法律上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和方法是和一般民众想法有所出入的
若是後者的情况,即是我一开始所说明的「间接代理」情况,这部份就必须完全由
原po的前男友代为作协商,所以这里就不重谈
若是前者的情况,原po就可以主张原po的前男友「完成交易」之後,将使用卷以赠与
或其他方式交给原po,所以原po就成为使用卷现在的所有人,虽然结论还是会变成所有人
但是推论的方式是不同的,是因为厂商先跟前男友交易,前男友再跟原po作一次没有
报酬的交易(厂商先跟前男友为契约,前男友再跟原po为契约),而不是前男友用自已的名
义买下来就代表原po跟厂商买下来,两个的关系是差很多的!!
所以原po应是主张无论厂商与使用卷之前手(前男友)关系为何,目前由原po取得「使用
卷的所有权」而成为债权人,所以这里的关系就可以跟前男友完成全无涉,能直接由
原po迳向厂商要解除契约,所以只需要注意用使用卷退费是不是须扣相关费用或是用何种
方式为之,所以要求厂商只对你作处理反而会成为合理的事
但是 事情并没有那麽简单
虽然,使用卷就是代表一个完整的「课程」,这也说明了,使用卷主要的主给付义务就是
提供一个完整的「课程」,而根据原po的情况,这也不过是「主给付义务」没有完成
作到一半没有没作完,只形成「主给付义务的债务不履行」。所以原po的请求权
基础是由民法而来,而非消费者保护法而来;所以,原po在存证信函中所引用的法条,
不无疑问。
消保法第13、14条是用来限制订立义务的范围而非规范义务有无完成,前者是指
如果课程上有规定上课程要自费花用脸上的面膜(缩减了主给付义务的范围),或是
如果在课程中使用超过一千元以上保养品消费者自费,但卖使用卷并没有说明,这
才能用13、14条主张这些限制都是无效,原po的情形是已确立课程就是一个完整的
课程(义务范围没有变动),只是未完成就结束(义务没有完成)所以只能针对上开请
求权作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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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若改变,你的态度跟着改变;
态度改变,你的习惯跟着改变;
习惯改变,你的性格跟着改变;
性格改变,你的人生跟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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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69.24.11
1F:推 eging0527:先谢谢Y大,跟东X买的是美容课程的使用卷 东X声明此使用 07/05 08:42
2F:→ eging0527:卷是认卷不认人使用 所以前男友将此卷交予我,由我跟媚X 07/05 08:44
3F:→ eging0527:峰订定美容课程契约 请问这样我有权主张媚X退费给"我"? 07/05 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