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beflight (kobeflight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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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加州健身房签约-七日内解约被刁难
时间Wed Jun 20 07:31:44 2007
我想问的是,法院实务是采何种认定标准?是「到达主义」还是「发信主义」呢?
希望知道的朋友可以解惑!
消保法实行细则第十九条为民法的特别规定,此条在立法上采折衷主义也就是只要在七
日内发出意思表示即可而不以在七日内到达为必要
所以在实务上的处理一切以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日期是在签约後的七日内发出的都可
以无须任何理由解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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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54.156
1F:→ yororinpns:意思表示只要是非对话方式 一律以到达为实务所采用 06/25 12:23
2F:推 ivysky:依消保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采发信主义. 07/11 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