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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jshief (老爹1977) 看板: PttLifeLaw
标题: [问题] 洗衣店预缴金额的期限?
时间: Sat May 19 18:43:31 2007
我是在2006/05/01加入会员 并预缴2000元
单子上有一条
*入会时,须由本人签填资料,签填後,形同确认同意,有效期限为入会日
起算一年为限,途中不受理任何退费或客人送洗衣服不满意、或迁移他处
要求退费。
想请问
1.以前我记得看过有关礼券定形化契约的相关条文,应该是不能限定期限,
所以我要把余额用完应该还可以吧? 再请问条文哪边找的到呢?
2.他其中有提到不受理任何退费? 这条有合乎规定吗?
其实我也没要退费,只是好奇想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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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icklee0921:契约内容不得预先免除责任 所以该约定无效 05/23 17:39
2F:推 hjshief:谢楼上 能否请协助给予详细条文解释 明天来跟他吵 谢^^ 05/23 17:55
3F:推 JUDYfans:相关条文 : 消保法第12条 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4条 (特别法) 05/23 20:20
4F:→ JUDYfans:民法第247条之一 民法第366条 查一下应该可以理解 :) 05/23 20:21
5F:推 hjshief:谢楼上 05/23 20:51
我查了这些法规 贴一下 也许有其他人有机会可以用到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第十四条
定型化契约条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违反平等互惠原则:
一.当事人间之给付与对待给付显不相当者。
二.消费者应负担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险者。
三.消费者违约时,应负担显不相当之赔偿责任者。
四.其他显有不利於消费者之情形者。
消费者保护法--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第 十二 条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平:
一、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
二、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
三、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民法 第 247-1 条 (附合契约)
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於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为左列各款之约
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
一 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
二 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
三 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注: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国96年09月28日
民法 第 366 条 (免除或限制担保义务之特约)
以特约免除或限制出卖人关於权利或物之瑕疵担保义务者,如出卖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约为无效。
*注: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国9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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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是就紫色部份去争取罗?
另外民法的那2条 有提到今年9/28是最後生效日期,请问这是代表?
※ 编辑: hjshief 来自: 61.62.94.156 (05/23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