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强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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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收钱却不仲介 立委指控家教中心不当歛财
时间Thu May 17 01:09:47 2007
收钱却不仲介 立委指控家教中心不当歛财
法源编辑室 / 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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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大学生都有找家教打工的经验,但有多位学生向立委陈情,一家采会员制的
家教中心以不当的方式经营,不只要学生先缴新台币三百元会员费,若有中意的
家教案件,还要交一千二百元仲介费才能取得家长电话,根本就是变相敛财。
立委今(十六)日上午举行「不肖家教仲介变相敛财」记者会指出,这家会员制
家教中心在台北、台中和高雄都设有营业处,而在台北的营业地点登记为资讯社
,和家教仲介根本没有关联。这间家教中心早在民国八十七年就曾经遭到举发,
而网路上也可以看到受害学生的讨论文章,显见受害学生非少数。
一名学生不满地指出,普遍家教中心设定严苛退费条件,以致他们未取得工作机
会前,无法退还全额仲介费,感觉被骗。甚至还有家教社公布的待遇与实际有出
入,或是明明对方已找到家教,徵才资讯还挂在网站,让不知情的学生常常找不
到家长,如果幸运联络上,才得知已经找到家教,甚至会被家长责怪。同学平白
多给一笔仲介费,却得不到工作机会,只好自己摸摸鼻子自认倒楣。
立委表示,业者虽然采会员制,且与入会学生签订契约,如会员没有接到任何的
家教案件,要求终止契约,原先仲介费七日内退七百元,八日至四个月内退四百
元,四个月至六个月退三百元。这种只限制学生权益、对业者毫无应尽义务规范
的契约内容非常不合理,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之平等互惠原则
。且业者在北、中、南有三个营业处,但北部已申请停业,却仍有营业事实,有
关单位应彻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表示,若同学认为有广告不实,可提供证据给县市劳工单位,
劳工单位查办後,将依就业服务法第40条第2款及第65条第1项规定裁罚。
台北市国税局官员指出,营业单位收取仲介佣金需开立发票报营业税,但此家教
社处於停业中状态,也未开立发票,国税局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
1条第4款规定追徵营业税,并处以一至十倍罚锾。消保会消保官认为,从契约
的内容来看,学生必须遵守许多义务,但业者似乎没有责任,根本就是「投降条
款」,呼吁学生在签订所有契约或被要求支付会员费,都必须要询问清楚,以免
影响自身权益。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49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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