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ffyy ()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关於高雄志光补习退费问题!急(己爬文)
时间Thu Apr 26 16:30:44 2007
不知道存证信函 这样写会不会太多(实在没写过),有没有错呢,请指正,谢谢
台端与本人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去去高雄市的志光
补习班办理报名的动作,总金额新台币二万一千元整,
当时柜台人员拿了一张报名表给我签名,但在那张
报名表的单上,并未注名理应享有五日契约审阅期...
本人回家之後,因家里的因素及经济上的问题,
导致无法补习,要做退款的动作,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马上前往反应後,
业者推说因为主任不在无法联络,要隔日再告知退费,
推来推去及不明确的态度,让消费者深感到补习班根本不没诚意,
业者不应该在审阅期中就已当做契约完成,
以短期补习班管理办法中的退费标准来退费
所以是在审阅期中解除契约,并可要求全额退费
已和和消保官联系过,要求业者七日内主动做好处理
否则将至高雄市政府消保官和消基会申请
根据「根据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消费者享有携回契约书五日以上的审阅期当场签定契约中,并未写
到提供契约审阅期,及契约不能成立,消费者可要求全额退费
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内容:
第 11- 1 条
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五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
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违反前项规定者,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
成契约之内容。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参酌定型化契约条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项
之多寡及复杂程度等事项,公告定型化契约之审阅期间。
特此函告,请台端自重,以免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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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4.33.22
※ 编辑: miffyy 来自: 218.164.33.22 (04/26 16:39)
1F:推 ivysky:副本寄一份给消费者服务中心,邮寄流程可查板文. 加油! 04/26 22:02
2F:→ legist:最後一句可写成: 特此函告,敬请台端配合,以免讼累。 04/27 00:51
3F:→ james7766:好 学起来 04/27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