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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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健身房(体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96年版
时间Sun Apr 8 18:22:34 2007
http://1950.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6314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令中华民国96年2月15日体委设字第09600033172号
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实施
壹、 应记载事项
一、 (当事人及其基本资料)
消费者:消费者之姓名、电话、住居所。
企业经营者:业者之名称、代表人、电话、营业所、营业登记证字号、签约地点。
二、 (起讫时间与会员种类)
契约中应载明契约之起讫时间(期限不得逾10年)、消费者之会员种类。
契约之起讫时间逾一月以上者,应载明同等级服务契约之单月会籍费用额度,且明确告知
消费者。
三、 (费用、费用之种类、金额及付款方式)
消费者应缴纳之费用如下:
□入会费新台币 元 。
□年费新台币 元 。
□月费新台币 元 。
□季费新台币 元 。
□其他费用新台币 元 。
前项费用得以下列方式给付:
□现金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方式 。
四、 (企业经营者应提供之服务及说明内容)
企业经营者应於营业时间内,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 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运动器材、设备。
(二) 各项设备使用方法之说明。
(三) 各项设备於明显处所张贴不当使用可能产生危险之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方法之
说明。
(四) 具有合法证照或专业资历之教练或指导员在场,於必要时提供指导。
五、 (解除契约)
消费者於缴纳入会费後七日内,未使用企业经营者设施者,得要求解约并请求退还已缴费
用。
属访问、邮购买卖者,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及第十九条之一规定。
六、 (终止契约及其效果)
双方得终止契约。
消费者契约终止时,企业经营者应就消费者已缴费用依下列方式之一,扣除一定费用後退
还:
□一、 依签约时单月会籍使用费用 元乘以实际经过月数(未满十五日者以半
月计,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计)。
□二、 无法提供认定签约时单月会籍使用费用者,按契约存续期间比例退还消费者已缴
之费用,作为退费金额,企业经营者得依退费金额百分之 (不得逾退费金额之百分之
二十)收取手续费,以补偿企业经营者所受之损失。
双方未为前项约定时,以最有利消费者权益之计算方式为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经营者按契约存续期间比例退还消费者已缴之费用时,不得向消
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一) 企业经营者依契约所提供服务或设备上缺失,经主管机关命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 企业经营者单方要求终止契约者。
七、 (附赠品契约之选项约定及其效果)
企业经营者所赠商品为签约条件之一,应依下列各款方式择一预先约定:
□一、 该商品无偿赠予消费者。
□二、 契约终止时,除依第六点规定退费外,消费者应向业者以该商品价格新台币
元赔偿业者损失。
未为前项约定时,视为依第一款方式为之。
八、 (会员权之暂停)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书面向企业经营者办理暂停会员权之行使,於停权期
间,免缴月费,会员权有效期间顺延:
(一) 因出国逾二个月者,依本款办理暂停会员权益,其期间以 个月为限(不得超过
六个月)。但消费者同意得於境外使用企业经营者所提供健身设施者,不在此限。
(二) 因伤害、疾病或身体不适致不宜运动者。
(三) 因怀孕或有育养出生未逾六个月婴儿之需要者。
(四) 因服兵役致难以行使会员权者。
(五) 因职务异动而迁居致难以行使会员权者。但消费者迁居地於未逾半径十公里范围内
毋庸另行支付费用即得使用企业经营者所提供之健身设施者,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消费者应检附各款事由之相关证明文件。
九、 (企业经营者履约保证)
契约期间逾一年且预收金额超过新台币五万元者,企业经营者应就超过金额部分提供下列
方式之一,所为履约保证之内容,载於契约正面明显处:
□一、 依信托法规规定交付○○○银行(信托业者)开立信托专户管理,企业经营者为
委托人且得自为受益人,并依实际消费额度,按期(年、季、月)自专户领取。但企业经
营者发生解散、破产宣告、遭撤销设立登记、勒令歇业、假扣押致无法履行服务契约义务
时,其受益权归属消费者或其受让人。
□二、 由○○金融机构保证继续提供服务或按契约存续期间比例退还所剩残值金额。前
开保证期间自中华民国○○年○○月○○日至中华民国○○年○○月○○日止(应与契约
期限一致)。
□三、 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之履约保证方式。
未依前项提供履约保证者,视为依第一款方式为之。
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实际消费额度」,指消费者签约後,约定企业经营者能提供服务之日
起,依据第二点第二项所定单月会籍费用额度,且以其实际经过期间所占合约期间比例计
算所得之金额。
十、 (业者之保密义务)
企业经营者因消费者签订本契约或参加课程、各项活动而知悉或持有消费者之资料,应予
保密。
十一、 (契约之审阅期)
本定型化契约之审阅期不得少於三日。
十二、 (诉讼管辖)
因本契约涉讼时,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
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有关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贰、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权)
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间及审阅权。
二、(不得事先约定免除契约经营者责任)
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对於其所提供服务及设备造成消费者之身体、健康、财产等损害免除
或限制其赔偿责任。
三、(不得约定片面变更契约)
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於订约後得片面变更契约内容。
四、(不得约定得片面调高会费)
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於订约後得片面调高会费。
五、(消费者通常物品毁损灭失责任归属)
对於消费者所携带通常物品之毁损灭失,不得为违反民法第六百零七条之约定。
六、(广告责任)
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之广告说明非本契约之一部分。
七、(其他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之约定)
不得为其他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之约定。
八、(消费者持有契约之权利)
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费者持有之契约。
九、(不得藉以商品为签约标的而免除服务契约责任)
本契约存续期间内,而需终止本服务契约者,应依「应记载事项」第六点、第七点规定处
理,不得事先约定或藉以器材或教材为双方签约标的而拒绝终止契约之要求。
十、(续约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本契约期间期限届满後,而需续约者。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企业经营者不得事先约定届期自动续约,不另通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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