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ankangel (人美不如心美)
看板consumer
标题[情报] 大卖场停车告示不负管理责任
时间Thu Mar 1 13:32:36 2007
由於曾经在卖场版PO关於卖场停车被破坏文,而多数人认为卖场不需负责之说
因而查问,消费者报导曾看过类似案件起诉成功,卖场判赔
但实在找不到是哪期的了!於是上网查到了一些资讯,提供参考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592
「大卖场停车场失窃记----年关将届,消基会呼吁加强管理,
严防窃贼,让消费者安心消费!」记者会 发布日期/ 2006.01.12
不想看案例,可直接略过,看法律责任
〈案例一〉
去年12月31日晚间,消费者前往桃园经国路的「特易购大卖场」采购年节商品,并将车子
停放该卖场3楼停车场;购物结束後,消费者前往取车时,却发现消费者的车子已经不翼
而飞,消费者立即向卖场反应,无却法得到协助,还要求消费者自行前往卖场外的警局报
案;待警方陪同消费者返回卖场,协助消费者调阅停车场监视录影带,竟发现卖场录得画
面,仅有该卖场出入口处的画面,并且摄得画面,模糊不清……。
〈案例二〉
去年12月11日,某位消费者在一次电脑资讯展订购两台华硕笔记型电脑後,依约於同月24
日下午,前往华硕位於台北市八德路的直营店取货,并将车子停在需换证停车的华山艺文
中心停车场;待晚间6时许,取得订购的电脑後,返回停车场内,先将电脑放置车内,再
前往洗手间;不料,待消费者从洗手间出来,走回自己车子时,车窗已遭破坏,车内电脑
已不翼而飞,经向该停车场警卫反应时,警卫表示:该停车场并未设置监视器,且汽车失
窃与他无关……。等语云云,消费者闻言,为之气结!
〈案例三〉
去年11月23日晚间,消费者於汐止家乐福用餐,并将车停放在该卖场所提供的停车场内,
并拟依规定,以在该卖场内的消费额新台币300元,用以折抵停车两小时的费用;惟於消
费者用餐完毕,欲取车离去时,竟无法打开车门,才发现车锁已遭他人破坏,车内财物亦
悉数遭窃,虽然消费者向卖场反映,但是卖场人员却要求消费者自行报案处理。而在消费
者向警方报案的同时,警方亦同时正在处理同一卖场另一位消费者车内物品失窃案件。最
後,待消费者办完备案手续後,另外又发现消费者放在车上的信用卡,已经一并遭窃,此
时消费者急忙欲再办理信用卡挂失通知,惟为时已晚,消费者失窃的信用卡,已经遭到窃
贼持卡在同一卖场内「慷他人之慨」,盗刷了该消费者新台币7,500元整……。
☆☆☆ ☆☆☆ ☆☆☆ ☆☆☆ ☆☆☆
农历春节渐近,越来越多的民众,都会选择到都会地区周边的大卖场采购年货,
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卖场都提供大量的停车位,方便消费前往消费,这种类型的大卖场,
提供了让前往采购的消费者,不用再为了寻找停车位而烦恼,所以近年以来,这种类型
的大卖场,可以是使得消费者趋之若鹜,营收节节上昇。
但是以上三个大卖场内消费者爱车遭窃或车上财物失窃的案例,却是屡见不鲜,以致於
有消费者近日以来,迭次来电或来文向消基会申诉。
发生此种不幸案件,让原本开开心心的用餐、采购的消费者,却因为停车管理失当
,而发生消费财物失窃的不幸,从消费者安全消费的观点,消基会难能坐视。
由上述三个案例来看,大卖场业者对於消费者所遭遇的失窃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反应,
就是处理失当,完全并未起卖场主人应有企业责任;首先是卖场停车场的现场保全和警卫
设施(例如监视器或录影设备),形同虚设,完全没有防免犯罪(窃案)发生的能力,
可说已经破功,整座停车场形同一个制造、诱发犯罪的温床;而殆消费发现停在车场内的
汽车及车上物品遭窃之後,业者竟未能积极协理消费者处理,而仅只消极的要求消费者
自行前往警局报案,亦无任何卖场人员陪同!
再者,消费者报案後,业者却未能主动提供相关监视录影带予消费者或警方参考,
而竟须要消费者在警方配同之下,方始被告提供检阅,卖场业者,实在未能体谅消费者
的心情;再者,业者提供的保全录影带,无法作为证据或按图索骥之参考,形同虚设。
对於消费者的物品在卖场失窃时有所闻,而业者却一再以「不提供保管责任」来卸责,
也是向为消费者诟病的毛病。
消基会认为,大卖场既是营业场所,由其提供给予消费者来场消费时的停车服务,
本来即是卖场营业服务行为的一部分,业者本来即应该就停车场的安全,担负一定的
保管责任,而不得迳自认为停车场发生的消费汽车被窃案件,与其无关,置之不理。
也就是说,
停车场既然是由卖场业者所设置并提供,业者就必须就其设置及管理,
负其责任,即应当有法律上的义务,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以防止危害一再发生。
因此,针对以上三件申诉案例,消基会主张如下:
对业者
(1)依据民法第590条,受寄人保管寄托物,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 同一之注意,其受有
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
因此管理者应善尽其注意义务,如业者可注意却未注意,或有重大的过失,自然要对其
重大疏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次者,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1项规定「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
者,於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
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如果卖场所提供之停车场或单独提供停车之用之停车场,其服务或设施未能符合当时科技
或专业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以致於消费者之爱车被窃或被破坏,自然违反消费者保护法
第7条第1项之规定,按同法第7条第3项之规定,应负无过失之损害赔偿责任。
(2)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2项规定「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
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於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因此,若某卖场已频频发生窃案,业者除应於明显处张贴告示,提醒消费者
如「本停车场经常发生窃案,请勿将贵重物品置放於车内」……等等之外,
更应加防备或预防被破坏等措施,以尽企业经营者责任。
(3)
业者既然提供停车服务,亦应即做好监视系统,尤其要避免死角。
在消费者发生汽车、财务遗失时,甚至发生人身安全危害时,才能提供警方监视器的
录影带画面,协助破案。
(4)除了做好监视系统管理,平时更应加派人员驻守、巡逻,以避免有心人士的觊觎。
同时企业经营者应了解,未做好「把关」工作,是应负法律责任,
而非由消费者自认倒楣。
对消费者
(1)避免将贵重物品放置於车内。
(2)万一不幸发生停放於停车场的车辆遭窃或车内物品遗失的事件,应尽速报案,
由警方进行相关事证的保全,较可保障自身的权益。
对警方应将卖场所设置的停车场或一般停车场,列为社区巡逻的重点之一,特别是
时值春节,购物人潮出入频繁之际,更应列为重点巡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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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笨,只是我聪明的地方和别人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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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rankangel 来自: 125.226.72.6 (03/01 13:49)
1F:推 tvbic:东西被偷干嘛要大卖场负责? 03/01 20:43
2F:→ tvbic:要收停车费是怕外车跑进来停放 不然几乎算是免费提供的 03/01 20:43
3F:→ tvbic:怕被偷的话不妨停在路边吧 03/01 20:44
4F:推 Kotaro:某些百货公司一小时收120 这样也算是"几乎免费"吗 XD 03/01 22:50
5F:推 archvalkyrie:你怎知 大卖场和小偷没勾结 说不定是合夥的 03/01 23:01
6F:推 how927:请问那像学校停车场或社区停车场 皆有付停车费 这样失窃 03/01 23:15
7F:→ how927:停车场方面要负责吗 因为原文只提到大卖场 03/01 23:16
8F:→ botdf:那拜托提出证明证实小偷跟卖场勾结,要不然这种假设很无聊 03/02 00:05
9F:推 tvbic:原文就说了消费满300元可以停二小时 不就等於免费? 03/02 02:29
10F:→ tvbic:一小时收费120就是摆明了不欢迎不消费的客人去停车 03/02 02:30
11F:→ tvbic:通常消费一定的额度都能抵掉停车费 这样你了解? 03/02 02:33
12F:推 porkball:还是要消费才有免费阿 你还是有给他赚 03/02 11:06
13F:推 tvbic:去百货公司不消费要干嘛?? 不消费就别停啊 03/02 15:11
14F:推 kingtel88:在我想法里,买东西到一定额度免停车费, 03/02 22:22
15F:→ kingtel88:与直接收取停车费,提供停车场的业者都要负责, 03/02 22:29
16F:→ kingtel88:除非没有任何收费或者没有任何购物就可停车的限制, 03/02 22:29
17F:→ kingtel88:这才能说真正的不必负责任,不然,请业者开专车, 03/02 22:29
18F:→ kingtel88:接送每一位消费者,与其这里争论, 03/02 22:30
19F:→ kingtel88:不如请业者想出自己想赚钱又不会让消费者车被偷的办法! 03/02 22:30
20F:推 kingtel88:说不必负责任的话,那情形就像是银行的保险箱, 03/02 22:32
21F:→ kingtel88:当你付租金给银行租用保险箱, 03/02 22:33
22F:→ kingtel88:但是外人跑进银行偷保险箱的东西, 03/02 22:33
23F:→ kingtel88:那银行势必要负起最大责任. 03/02 22:33
24F:→ kingtel88:在不然,那些业者就不要提供停车场, 03/02 22:34
25F:→ kingtel88:因为没办法停车,乾脆关店,生意也不要做罗~ 03/02 22:35
26F:→ porkball:假设它满额300才有免费停车 你只有买200 03/02 23:26
27F:→ porkball:那是否会多买100凑300 03/02 23:27
28F:→ porkball:我想这也算是促销的诱因啊 何况买东西本来就要货比三家了 03/02 23:27
29F:→ porkball:谁说去了一定要买 = = 03/02 23:28
30F:推 tvbic:照你的说法...我在路边停车一小时收30块..被偷了能叫政府赔? 03/03 10:32
31F:推 porkball:你看清楚我的推文 我从头到尾没说要负全责吧 03/03 11:00
32F:→ porkball:至少也该加强巡逻和监视器材 不想笔战 就此打住可以吗? 03/03 11:01
33F:推 kingtel88:购物三百免停车费的情形下,只购物两百, 03/03 17:16
34F:→ kingtel88:那当然免费停车条件不成立,必须付规定之停车费, 03/03 17:16
35F:→ kingtel88:另外,路边停车缴停车费,车子不见, 03/03 17:16
36F:→ kingtel88:本来就是负责收费的公家机关就是要负责, 03/03 17:16
37F:→ kingtel88:不论公家机关或者业者,只要收钱,就得负起保管责任, 03/03 17:17
38F:→ kingtel88:就看收钱的有没有担当了,不过......... 03/03 17:17
39F:→ kingtel88:台湾应该没有这麽有担当的业者,大家看开点吧~ 03/03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