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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曾经在卖场版PO关於卖场停车被破坏文,而多数人认为卖场不需负责之说 因而查问,消费者报导曾看过类似案件起诉成功,卖场判赔 但实在找不到是哪期的了!於是上网查到了一些资讯,提供参考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592 「大卖场停车场失窃记----年关将届,消基会呼吁加强管理, 严防窃贼,让消费者安心消费!」记者会 发布日期/ 2006.01.12 不想看案例,可直接略过,看法律责任 〈案例一〉 去年12月31日晚间,消费者前往桃园经国路的「特易购大卖场」采购年节商品,并将车子 停放该卖场3楼停车场;购物结束後,消费者前往取车时,却发现消费者的车子已经不翼 而飞,消费者立即向卖场反应,无却法得到协助,还要求消费者自行前往卖场外的警局报 案;待警方陪同消费者返回卖场,协助消费者调阅停车场监视录影带,竟发现卖场录得画 面,仅有该卖场出入口处的画面,并且摄得画面,模糊不清……。 〈案例二〉 去年12月11日,某位消费者在一次电脑资讯展订购两台华硕笔记型电脑後,依约於同月24 日下午,前往华硕位於台北市八德路的直营店取货,并将车子停在需换证停车的华山艺文 中心停车场;待晚间6时许,取得订购的电脑後,返回停车场内,先将电脑放置车内,再 前往洗手间;不料,待消费者从洗手间出来,走回自己车子时,车窗已遭破坏,车内电脑 已不翼而飞,经向该停车场警卫反应时,警卫表示:该停车场并未设置监视器,且汽车失 窃与他无关……。等语云云,消费者闻言,为之气结! 〈案例三〉 去年11月23日晚间,消费者於汐止家乐福用餐,并将车停放在该卖场所提供的停车场内, 并拟依规定,以在该卖场内的消费额新台币300元,用以折抵停车两小时的费用;惟於消 费者用餐完毕,欲取车离去时,竟无法打开车门,才发现车锁已遭他人破坏,车内财物亦 悉数遭窃,虽然消费者向卖场反映,但是卖场人员却要求消费者自行报案处理。而在消费 者向警方报案的同时,警方亦同时正在处理同一卖场另一位消费者车内物品失窃案件。最 後,待消费者办完备案手续後,另外又发现消费者放在车上的信用卡,已经一并遭窃,此 时消费者急忙欲再办理信用卡挂失通知,惟为时已晚,消费者失窃的信用卡,已经遭到窃 贼持卡在同一卖场内「慷他人之慨」,盗刷了该消费者新台币7,500元整……。 ☆☆☆   ☆☆☆   ☆☆☆   ☆☆☆   ☆☆☆ 农历春节渐近,越来越多的民众,都会选择到都会地区周边的大卖场采购年货, 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卖场都提供大量的停车位,方便消费前往消费,这种类型的大卖场, 提供了让前往采购的消费者,不用再为了寻找停车位而烦恼,所以近年以来,这种类型 的大卖场,可以是使得消费者趋之若鹜,营收节节上昇。 但是以上三个大卖场内消费者爱车遭窃或车上财物失窃的案例,却是屡见不鲜,以致於 有消费者近日以来,迭次来电或来文向消基会申诉。 发生此种不幸案件,让原本开开心心的用餐、采购的消费者,却因为停车管理失当 ,而发生消费财物失窃的不幸,从消费者安全消费的观点,消基会难能坐视。 由上述三个案例来看,大卖场业者对於消费者所遭遇的失窃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反应, 就是处理失当,完全并未起卖场主人应有企业责任;首先是卖场停车场的现场保全和警卫 设施(例如监视器或录影设备),形同虚设,完全没有防免犯罪(窃案)发生的能力, 可说已经破功,整座停车场形同一个制造、诱发犯罪的温床;而殆消费发现停在车场内的 汽车及车上物品遭窃之後,业者竟未能积极协理消费者处理,而仅只消极的要求消费者 自行前往警局报案,亦无任何卖场人员陪同! 再者,消费者报案後,业者却未能主动提供相关监视录影带予消费者或警方参考, 而竟须要消费者在警方配同之下,方始被告提供检阅,卖场业者,实在未能体谅消费者 的心情;再者,业者提供的保全录影带,无法作为证据或按图索骥之参考,形同虚设。 对於消费者的物品在卖场失窃时有所闻,而业者却一再以「不提供保管责任」来卸责, 也是向为消费者诟病的毛病。 消基会认为,大卖场既是营业场所,由其提供给予消费者来场消费时的停车服务, 本来即是卖场营业服务行为的一部分,业者本来即应该就停车场的安全,担负一定的 保管责任,而不得迳自认为停车场发生的消费汽车被窃案件,与其无关,置之不理。 也就是说,停车场既然是由卖场业者所设置并提供,业者就必须就其设置及管理, 负其责任,即应当有法律上的义务,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以防止危害一再发生。 因此,针对以上三件申诉案例,消基会主张如下: 对业者 (1)依据民法第590条,受寄人保管寄托物,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 同一之注意,其受有 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 因此管理者应善尽其注意义务,如业者可注意却未注意,或有重大的过失,自然要对其 重大疏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次者,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1项规定「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 者,於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 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如果卖场所提供之停车场或单独提供停车之用之停车场,其服务或设施未能符合当时科技 或专业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以致於消费者之爱车被窃或被破坏,自然违反消费者保护法 第7条第1项之规定,按同法第7条第3项之规定,应负无过失之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2项规定「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 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於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因此,若某卖场已频频发生窃案,业者除应於明显处张贴告示,提醒消费者 如「本停车场经常发生窃案,请勿将贵重物品置放於车内」……等等之外, 更应加防备或预防被破坏等措施,以尽企业经营者责任。 (3)业者既然提供停车服务,亦应即做好监视系统,尤其要避免死角。 在消费者发生汽车、财务遗失时,甚至发生人身安全危害时,才能提供警方监视器的 录影带画面,协助破案。 (4)除了做好监视系统管理,平时更应加派人员驻守、巡逻,以避免有心人士的觊觎。 同时企业经营者应了解,未做好「把关」工作,是应负法律责任, 而非由消费者自认倒楣。 对消费者 (1)避免将贵重物品放置於车内。 (2)万一不幸发生停放於停车场的车辆遭窃或车内物品遗失的事件,应尽速报案, 由警方进行相关事证的保全,较可保障自身的权益。 对警方应将卖场所设置的停车场或一般停车场,列为社区巡逻的重点之一,特别是 时值春节,购物人潮出入频繁之际,更应列为重点巡查的项目。 -- ~~我不笨,只是我聪明的地方和别人不一样~~ -- ※ 编辑: prankangel 来自: 125.226.72.6 (03/01 13:49)
1F:推 tvbic:东西被偷干嘛要大卖场负责? 03/01 20:43
2F:→ tvbic:要收停车费是怕外车跑进来停放 不然几乎算是免费提供的 03/01 20:43
3F:→ tvbic:怕被偷的话不妨停在路边吧 03/01 20:44
4F:推 Kotaro:某些百货公司一小时收120 这样也算是"几乎免费"吗 XD 03/01 22:50
5F:推 archvalkyrie:你怎知 大卖场和小偷没勾结 说不定是合夥的 03/01 23:01
6F:推 how927:请问那像学校停车场或社区停车场 皆有付停车费 这样失窃 03/01 23:15
7F:→ how927:停车场方面要负责吗 因为原文只提到大卖场 03/01 23:16
8F:→ botdf:那拜托提出证明证实小偷跟卖场勾结,要不然这种假设很无聊 03/02 00:05
9F:推 tvbic:原文就说了消费满300元可以停二小时 不就等於免费? 03/02 02:29
10F:→ tvbic:一小时收费120就是摆明了不欢迎不消费的客人去停车 03/02 02:30
11F:→ tvbic:通常消费一定的额度都能抵掉停车费 这样你了解? 03/02 02:33
12F:推 porkball:还是要消费才有免费阿 你还是有给他赚 03/02 11:06
13F:推 tvbic:去百货公司不消费要干嘛?? 不消费就别停啊 03/02 15:11
14F:推 kingtel88:在我想法里,买东西到一定额度免停车费, 03/02 22:22
15F:→ kingtel88:与直接收取停车费,提供停车场的业者都要负责, 03/02 22:29
16F:→ kingtel88:除非没有任何收费或者没有任何购物就可停车的限制, 03/02 22:29
17F:→ kingtel88:这才能说真正的不必负责任,不然,请业者开专车, 03/02 22:29
18F:→ kingtel88:接送每一位消费者,与其这里争论, 03/02 22:30
19F:→ kingtel88:不如请业者想出自己想赚钱又不会让消费者车被偷的办法! 03/02 22:30
20F:推 kingtel88:说不必负责任的话,那情形就像是银行的保险箱, 03/02 22:32
21F:→ kingtel88:当你付租金给银行租用保险箱, 03/02 22:33
22F:→ kingtel88:但是外人跑进银行偷保险箱的东西, 03/02 22:33
23F:→ kingtel88:那银行势必要负起最大责任. 03/02 22:33
24F:→ kingtel88:在不然,那些业者就不要提供停车场, 03/02 22:34
25F:→ kingtel88:因为没办法停车,乾脆关店,生意也不要做罗~ 03/02 22:35
26F:→ porkball:假设它满额300才有免费停车 你只有买200 03/02 23:26
27F:→ porkball:那是否会多买100凑300 03/02 23:27
28F:→ porkball:我想这也算是促销的诱因啊 何况买东西本来就要货比三家了 03/02 23:27
29F:→ porkball:谁说去了一定要买 = = 03/02 23:28
30F:推 tvbic:照你的说法...我在路边停车一小时收30块..被偷了能叫政府赔? 03/03 10:32
31F:推 porkball:你看清楚我的推文 我从头到尾没说要负全责吧 03/03 11:00
32F:→ porkball:至少也该加强巡逻和监视器材 不想笔战 就此打住可以吗? 03/03 11:01
33F:推 kingtel88:购物三百免停车费的情形下,只购物两百, 03/03 17:16
34F:→ kingtel88:那当然免费停车条件不成立,必须付规定之停车费, 03/03 17:16
35F:→ kingtel88:另外,路边停车缴停车费,车子不见, 03/03 17:16
36F:→ kingtel88:本来就是负责收费的公家机关就是要负责, 03/03 17:16
37F:→ kingtel88:不论公家机关或者业者,只要收钱,就得负起保管责任, 03/03 17:17
38F:→ kingtel88:就看收钱的有没有担当了,不过......... 03/03 17:17
39F:→ kingtel88:台湾应该没有这麽有担当的业者,大家看开点吧~ 03/0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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