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rorinpns (什麽鸟鸟跟鸟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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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过期的餐券还可以用吗
时间Tue Feb 6 02:25:13 2007
: ◆ From: 125.232.177.63
: ※ 编辑: yororinpns 来自: 125.232.177.63 (02/05 18:28)
: 推 DARCHUAN:所以不管当初购买的时候有没有打折..我的权利都一样罗? 02/06 01:34
: → DARCHUAN:就是说不管是花多少钱..都不该有使用期限就是了? 02/06 01:35
我把问题拆成两块来谈好了
第一、十五年的时效的问题 十五年是指损害发生之後的十五年内都可以以「用不到礼券
的权利」受到损害向原厂商请求损害赔偿,为什麽会有损害是因为店家倒了无法
尽让消费都使用礼券的义务。
我当中并没有回答到「买礼券时有折扣或限制性条件」的问题
所以礼券有没有订日期跟损害赔偿的时间两者是两回事
第二、购买礼券时有限制条件时,该礼券的限制条件是不是有效
step1.限制条件订入购买中合不合法
-->依消保法第十七条来判断,消保法第十七条规定限制条约的合理与否
要看主管机关的公告,依公告认定什麽是合法什麽是不合法
如果再看主管机关的公告发现限制的条件是不合法的那麽到这边条件就会
无效,购买效力未定,可以有效也有可能无效(依第16条判断)
step2.若购买时的限制条件是合法的,但是在购买时店家并未告知其限制条件
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约
--->依消保法第11-1条,如果店家有限制条件应要以明显方式或用人员说明
或挂个大海报…等无论什麽方式告知消费者店家的这个"契约"是有限制条件
若店家没有作这个动作,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约那麽这个"条件"
会失效,购买仍属有效(依第十四、十六条判断)
step3.若购买时的限制条件是合法的,购买时店家也有告知动作,但是此条件
违反市场上「平等互惠原则」
-->依消保法第12条来判断,但是判断的标准是在法官,因为条文是抽象
但第11条却又设但书,如果解释上发生争议时应采最有利於消费者的解释
所以限制权利的行使应该是不合理的要求,所以就"我个人的感觉"应该会
失效,购买仍属有效(依第十四、十六条判断)
所以你会发现层层的包覆之下 要让消费者负到责任的可能性是很低的
但上篇引用的网路文章只到step1.应该是其已有公告认定或案例裁判
因为手边没书也懒的查。基本上消费者保护法是用来
强制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所以是采无过失责任原则,将过失责任的分配
完全配给厂商或店家
所以适用上应该不用太担心,其限定期限应该是属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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