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xxEVA (锵...)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过期的餐券还可以用吗
时间Mon Feb 5 01:58:34 2007
*被设定有效期限!
依根据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
较短者,依其规定。」因此,在现行民法的规定下,业者所发行的礼券,一旦在礼券上所
设定的期限届满之後,消费者至少应有15年的时间,可以向业者请求相关的权利。
这里我有疑问
照她的说法
若礼券无设时间限制
则完全无时间限制
若有设定期限
则使用期限为礼券设定时间结束後在加15年
但是上面法条的说法比较像是
除非礼券设定时间超过15年
则依照礼券设定之时限
否则一律拥有购买日起15年之使用期限
不然万一礼券说可用14年
那不就变成一共有29年的年限
这里怪怪的
有人清楚正确的解释吗
谢谢
PS:又想到 礼券好像大多只有结束日没有标购买日
一头雾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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