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CHUAN (珍惜)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过期的餐券还可以用吗
时间Mon Feb 5 01:09:15 2007
※ 引述《minivanilla (嗯 好 对啊)》之铭言:
: 之前上消保法的课,听上课的消基会里面的律师说,是可以要求使用,
: 他所提的理由在消基会刚公布的这篇文章有提到,(我怀疑这是他写的- -+)
: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807
: 现阶段如何主张权利?
: *被设定有效期限!
: 依根据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
: 较短者,依其规定。」因此,在现行民法的规定下,业者所发行的礼券,一旦在礼券上所
: 设定的期限届满之後,消费者至少应有15年的时间,可以向业者请求相关的权利。
: 顺便再来说说为什麽台湾的百货业者或是其他企业金营者这麽爱发礼卷,根据消基会
: 的统计,每发出去一百张的礼卷,最多最多回收到公司的只有八十张!剩下20张呢?
: 很抱歉,都要码是遗失或是被洗衣机用滥之类等等的,所以在台湾礼卷是企业经营者
: 的最爱,因为一百张一张一千元来骂,20张就先转两万,还不用成本喔!!
: 您说好赚不好赚?赚死人了!所以消基会一直认为礼卷上定有效期限其实是有问题的!
: 问题就在於消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应记载而记载的效力应属无效!
: 简单的回答到这,希望有帮助的到您。
请问如果是当初买的时候有打折...
例如一张一百..十张算九五折卖九百五...
可是业者订定使用期限..并说有优惠所以有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就如同促销期..过了恢复原价...
以此来解释不给继续使用..消费者是不是只能摸摸鼻子?
还是我可以说我就是要用..把剩下的张数补上剩下的差价再付给业者?
就好像明明规定就算是买十块的东西..店家也不能拒绝消费者刷卡...
可是就有遇到店家强制一定要消费满一定金额以上才能刷...
跟店家强调不能有此规定的时候..店家却说他们有权拒绝这笔交易...
也就是说他们大不了不卖你..这时候还是只能再次摸摸鼻子付现金...
听起来店家说的似乎有道理..但还是有种不合理的感觉...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消费者真的只能吃闷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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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负责 做自己觉得对的事
而不是别人觉得应该的事..........
采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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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8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