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vanilla (嗯 好 对啊)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过期的餐券还可以用吗
时间Sun Feb 4 02:10:54 2007
※ 引述《angcat (喵咪)》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
: 餐卷过期了还能使用吗??
: 这是我前年买的三德饭店的下午茶餐卷
: 期限到95.10.28
: 因为我这半年非常的忙..加上搬家
: 就把它给忘了 >_<
: 前几天整理东西时突然想到
: 可是已经过期一段时间了!!!!!
: 有两张耶!!请问还能用吗??(如像电影票可以补手续费使用那样?)
: 爬了版上之前的文,有看到关於礼券定型化契约的部分
: 里面有写到不能注明期限
: 所以我这也能算是这类的问题吗??
: 因为希望自己先大概了解後,再向店家询问
: 免得被唬的一愣一愣後 又丧失权益(毕竟花了钱买的)
: 在这里谢谢好心人的答覆
之前上消保法的课,听上课的消基会里面的律师说,是可以要求使用,
他所提的理由在消基会刚公布的这篇文章有提到,(我怀疑这是他写的- -+)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807
现阶段如何主张权利?
*被设定有效期限!
依根据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
较短者,依其规定。」因此,在现行民法的规定下,业者所发行的礼券,一旦在礼券上所
设定的期限届满之後,消费者至少应有15年的时间,可以向业者请求相关的权利。
不信吗?我举个律师上课的例子给您听!
大家都应该知道公车有所谓的买月票吧!东少总会有人遗失车票,而在重买,当然噜!
只钱买的车票金钱就等车票上的规定时效消灭後,准备被公车公司屋走,所以在民国
八十四年左右(年代有点忘记),公车公司宣布这些未消费的款项(据说有上亿)由
台北市政府跟公车公司共同分一半各自污走,但是後来被消基会的律师痛骂还有主张
民法125条之规定,硬把这项决策活生生的延到过15年的请求权消灭时效後,公
车公司跟台北市政府才敢把这种钱拿走。
顺便再来说说为什麽台湾的百货业者或是其他企业金营者这麽爱发礼卷,根据消基会
的统计,每发出去一百张的礼卷,最多最多回收到公司的只有八十张!剩下20张呢?
很抱歉,都要码是遗失或是被洗衣机用滥之类等等的,所以在台湾礼卷是企业经营者
的最爱,因为一百张一张一千元来骂,20张就先转两万,还不用成本喔!!
您说好赚不好赚?赚死人了!所以消基会一直认为礼卷上定有效期限其实是有问题的!
问题就在於消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应记载而记载的效力应属无效!
简单的回答到这,希望有帮助的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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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87.11.199
1F:推 angcat:谢谢您的详细解释^^ 我有勇气去询问店家了 谢谢您!! 02/05 02:36
2F:推 Matsuzaki:大推好文0_<b 02/06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