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强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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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礼券变壁纸! 消基会批:限期使用不找零
时间Tue Jan 30 16:52:53 2007
礼券变壁纸! 消基会批:限期使用不找零
法源编辑室 / 200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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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岁末年终送礼的旺季,为了解在新的礼券规范即将上路之际,市售礼券的现
况并提醒消费者注意相关权益,消基会参考
「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
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再度进行礼券记载的相关调查,於本(一)月十
至十五日间,在市面购买十四件礼券样本,行业别包括餐饮、书店、超市及百货
公司,调查结果发现部分业者仍然没有做好准备。
在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的部分,消基会此次调查发现仍有不少业者不合
规定,在十四件礼券样本中,有三家业者设定使用期限;有二家业者限制使用地
点或范围;有一家业者记载「截角无效」;有二家业者自订片面解约条款。在应
记载事项中,
最普遍的问题是全数业者都没有记载是否已进行履约保证,因此消
费者无法自礼券上得知,该公司发行的礼券是否已完成履约保证的机制。
消基会表示,
根据民法第125条规定,一旦在礼券上所设定的期限届满之後,
消费者至少应有十五年的时间,可以向业者请求相关的权利。此外,
礼券若记载
「截角无效者」,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之规定主张该条款并不合
理,而应认为无效。至於业者任意变更礼券商品态样、服务内容等,则属违反消
费者保护法第22条规定。
比较去年一月份和本次调查的结果,消基会说,业者设定礼券使用期限的比例,
已自百分之五十降至百分之二十一,显示业界对不可设定有效期限已有相当程度
的了解,希望业者在其他项目方面,也跟上「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
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要求。消基会呼吁民众购买礼券前要向业者询问
清楚,
购买後如发现不合理的限制,也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据理力争或依
同法第43条向消基会申诉。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4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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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43.204
1F:推 ivysky:奇怪..内文看不到不找零的说法? 01/30 19:31
2F:推 ivysky:觉得找零给现金似不合理,礼券付款有余额,应开立余额证明单 01/30 19:32
3F:推 ivysky:感觉这样比较合理. 当然业者若愿意将余额改退现金是最好啦! 01/30 19:33
4F:推 legist:我也觉得标题下的奇怪 但因为是直接转自法源新闻 就没动了 01/30 20:11
5F:推 ivysky:我懂. ^^ 01/30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