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ckresist (shockresist)
看板consumer
标题[心得] 金牌事件後续(消基会新闻稿)
时间Tue Jan 23 10:57:26 2007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804
「金牌」易主「加州」,消费权益缩水? 发布日期/ 2007.01.23
「金牌」易主「加州」,消费权益缩水?
今(96)年1月8日加州健康事业有限公司正式接手金牌健身中心,改名为「加州健康俱乐部-大安店」,原属会员知道俱乐部经营权确定易主时,纷纷询问会籍等权益相关问题,却只得到这样的回覆:
围 终身月缴的会员,得以选择终止合约,却不退任何费用…
围 可以移转成加州单点新会员,却不能使用加州其他分店…
☆☆☆ ☆☆☆ ☆☆☆
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消基会已接获10多位消费者申诉。
消费者表示,入会时,业者表明缴清3万元,即可享有每月988元月费且终身会员的优惠,但是现在要转换为加州会员,却反而要以每月1,888元为计算标准,中间差价900元则以先前所缴纳的3万元抵扣,因此,对於参加比较久的会员(从第33个月开始算起,就无剩余价值可以退费),这样的片面认定计算方式,对消费者实为不合理。
消基会指出,当初消费者缴3万元并未定位是权利金?押金?或保证金?在定型化契约条款有疑义时,依消保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做有利於消费者的解释;若消费者视为保证金,即应全额退费。
加州接手金牌健身中心後,该公司片面表示:「消费者可以移转成加州之单点新会员,却不能使用加州其他分店」,消基会亦认为非常不合理!
因为其他点之加州会员可以使用新增的大安店设施,而原大安店的金牌会员却被限制在原点,并未因为成为加州会员,而享有一样的权利,这在立场上,有次等会员之嫌!
消基会表示,一切权利均应立基於公平和合理,加州会员可以参加大安店、分享大安店的设施,原大安店的会员理应也可以分享加州其他服务点的相关设施,才符合比例原则,因此,业者的单方设限,对原大安店会员来说,明显不公平!
消基会表示,消保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定型化契约中的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业者与会员之间的契约是可以改变的,但业者在做更动前,应给予双方缓冲期,并必须取得会员同意,实不应片面地取消、没收或设限的让消费者屈服。
针对健身俱乐部最常出现的纠纷,消基会指出,有下列三种类型:
1.业者将原属会员使用的设施取消、改变,或做为对外营业之用。
2.任意调涨会员月费。
3.业者倒闭或是经营权易主。
因此,消基会呼吁:
主管机关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及消保会应主动出面对於剑湖山公司将金牌出售给加州的过程进行了解,对於终生会员所缴交之3万元的定义及下落,应有所交代,否则任由此现象持续扩散,则消费者与殂上肉又有何异?社会的诚信价值又要如何建立?难道每个消费纠纷都需要消基会祭出「团体诉讼」或「不作为诉讼」,才能让业者心不甘情不愿的吐出一点小恩小惠给消费者吗?
业者
1.若消费者选择退出健身中心,加州公司应退还消费者3万保证金。
2.若消费者持续加入会员,那麽,大安店会员也应可以使用加州系统的所有健身中心!
消费者
1.面对这种长期型的预付消费型态,消费前应务必三思,尤其在经济不景气,业者的经营生命周期急遽缩短之际,消费者首要思考的是,万一业者经营不善,该笔损失是可以承受的吗?
2.如欲加入成为会员,消费者也应要求业者提供契约书,事先仔细审阅之後,再决定是否签约。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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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rchvalkyrie:台湾的健身中心已经被搞烂的 01/24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