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强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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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餐厅收开瓶费 消基会:消费者被剥两层皮
时间Sat Jan 20 02:16:06 2007
《消保》 餐厅收开瓶费 消基会:消费者被剥两层皮
法源编辑室 /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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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年关,尾牙、喜宴、餐会越来越多,有不少消费者向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
金会投诉表示,饭店、餐厅「狮子大开口」,一瓶酒动辄加收五百元、一千元的
开瓶费。消基会调查发现,
收「开瓶费」餐饮业达四成,其中还有近四成「既收
开瓶费、也收服务费」,业者视消保法於无物。消基会认为,加收开瓶费相当不
合理,消费者等於「被剥两层皮」。
消基会上个月中调查全台两百二十三家饭店、海鲜小吃及平价餐厅,三成九业者
收开瓶费,其中又以北区五成一比率最高;收开瓶费的业者中,还有三成九额外
加收一成服务费。业者收开瓶费方式不一,「以人计费」、「以次计费」、「加
一成服务费」都有,但「以瓶计费」与「以桌计费」占最多,费用二十元到一千
元不等。消基会表示,
餐厅已收服务费,还收开瓶费,等於重复收费,有的餐厅
开瓶费价格甚至超过水酒本身,相当夸张。
消基会指出,中国北京一名王姓消费者自己带着一瓶酒到餐厅喝完後,被强收人
民币一百元「开瓶费」,王先生提出质疑,酒楼却出示一本菜单,上面写着「客
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百分之五十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
按每瓶一百元标准收取服务费」,王先生认为不合理而告上法院。
中国法院最近
判决,餐厅向客人收取开瓶费,属於不当得利,明确规定餐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开瓶费。
消基会表示,
若业者单方面向消费者收取高价开瓶费,明显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
4条企业经营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应遵守事项,且未给予消费者充分选择权及是
否违反交易习惯之判断余地,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及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甚者,已违
反消费者保护法第60条规定,得命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消基会呼吁,依消费
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政府应针对「促进商品或服务之公平交易」制定相关法律
,因此主管机关应针对收费方式合理性加以规范,服务应属服务费用,而非加价
於酒类产品的开瓶费用。
但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保官则认为,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条规定,业者只
要事先揭露相关讯息,如明确告知自带水酒要收费,以及开瓶费是以「一桌」或
「一瓶」计算等即可。至於,餐厅要求加收开瓶费的规定,是否可能牵涉到公平
交易法第24条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而出现
哄抬物价的问题,还需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做出解释。
过去曾引起讨论「电影院是否能携带外食」之情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9
1年6月20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663号核释指出,
电影院片面禁止
消费者携带外(热)食入场之规定,倘其目的系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消费者只
得向其贩卖部购买价格较高之食物或热食,以牟取利益时,该等片面规定即难认
为符合平等平惠原则。除非业者与消费者受到相同之限制下,始可对消费者为此
等要求,且应以显着明确方式预先告知消费者,充实消费资讯,以利消费者采取
正确合理之消费行为。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46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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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40.246
1F:推 civiltensai:所以可携带贩卖部饮食进场的电影院就应能携带外食罗? 01/20 13:55
2F:推 MagicSuki:我觉得电影院也不会答应的,还是放在包包里吧 01/20 19:21
3F:推 evafuture:餐厅都这样耶.... 01/22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