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强哥)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请益] 新办门号 一直接到旧用户催款通知
时间Fri Jan 12 23:36:07 2007
先假定中华电信有依照规定之时限释出(不论是ivysky说的两年,还是sggs
说的半年),於此种情况下,华电并没有换号码给消费者的义务,毕竟以华电的
业务量及经营模式的考量之下,它都不会知道原使用者之所以不再使用此号码的
原因为何。中华电信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何来必须承担一个为第三人造成之原因
而更换号码的不利益呢?(纵此不利益极小,然亦非华电之义务。)当然,如华
电未依时限释出门号,本有过失,消费者自得请求换号。
所以,如华电有依规定来,那问题不在华电,
问题在银行!
该银行指称:「更动资料必须由卢先生本人去申请。」亦即,未来电脑拨号
之催收电话仍会不断地打进adku的门号,继续地造成adku的困扰。这显然不是合
理的说词,你们银行把系统设计成无原使用者申请即不得变更的系统,
怎可将此
缺失之不利益归咎於无辜的adku身上?况银行再怎麽拨出此一催收之电话,亦仅
生浪费电话费之不利益,
怎可能因此扰人的行为而真正收到卢先生之欠款?完全
就是损人不利己的脑残作法。难道不能把系统设计成,经一定阶层以上主管之核
准,即得更动资料呢?银行何有无奈之处?
要出来赚钱的难道就可以不管自己的
缺失、只顾自己的方便,然後随便扰民吗?
上段是提供当事人骂一骂银行的说法,不过,
请找到主管来骂。小小的客服
人员的职责就是拿来被骂的,你骂他不会有任何用处。
问题更大的在於,银行这麽做,不是仅仅不合理而已,而且还违法!
违反的法律就是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或本法)
见个资法
第三条第一款,对於
「个人资料」之定义如下: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特徵、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
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虽然没有明白地宣示
「手机号码」也在「个人资料」的范围中,但从本款之概括条款「其他足资识别
该个人之资料」观之,辅以上述例示之情形可推知,
「手机号码」亦是重要非公
开且足资识别该个人资料的资料之一,自应囊括在「个人资料」的范围中,始符
合本法之立法精神。
再来,见
同条第七款第二目,对於
「非公务机关」之定义如下:医院、学校
、电信业、
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大众传播业。很明显地,本案中打电话来
打扰adku的众银行们,当然皆属此处之金融业,
为本法规范之对象,显无疑义。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
非公务机关对
个人资料之蒐集或电脑处理,非有特定
目的,并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之:一 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二 与当
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而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三 已公开之资料
且无害於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四 为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无害於当事人之重大
利益者。五 依本法第三条第七款第二目有关之法规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
换言之,在本案可以这麽说:银行对於adku的个人资料(手机号码),如果
没有特定目的,又没有符合下列五种情况的话,就不能进行蒐集或电脑处理!看
看十八条各款的规定,(一)虽原号码使用人卢先生借钱时也同意给银行蒐集其
个人资料的权利,但是,现在的当事人是adku,adku又没同意你拥有这个门号资
讯等於adku自己所有的权利!当事人不同意,显然不符合第一项的除外规定。(
二)adku与众银行们并没有任何的契约或类似契约关系,且这件事根本就有害於
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自然不符合第二款的除外规定。(三)门号本来就不是已公
开的资料,故不符合第三款除外规定。(四)显然不是,不用解释。(五)「依
本法
第三条第七款第二目有关之法规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的意思是说,依
照
「非公务机关」相关的法规(如电信法、私立学校法、金融法等)或是其他法
律,如果有特别规定说,
「非公务机关」可以蒐集使用个人资料的话,才是合法
的作法,否则一律是违法的作法的意思。我不知道金融法规中有无这种规定说,
银行们可以明知该号码使用人已易主,还允许银行拥有该号码,并可不断打扰无
辜後使用者的权利。
但我相信,不会有法律这麽无理,让银行合法地做这种脑残
的事!
再来,或许你会问说,违法又怎样?有处罚吗?如果银行明知有侵害到adku
的个人资料之隐私,还不停止侵害的话,那麽就有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本文的
适用:「
非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要怎麽赔?同条第二项规定:「依前项规定请求赔偿者,适用
前条第二项至
第五项之规定。」前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又是什麽呢?罗列於下:(法律好麻烦XD
但就是要耐心点看!)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同条第三项:「前二项
损害赔偿总额,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计算。但能证明其所受之损害额高於该金额者,不在此限。」
同条第四项:「基於同一原因事实应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其合计最
高总额以新台币二千万元为限。」
同条第五项:「第二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
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总之,在本案中,银行违法拥有adku之个人资料,且违法地打扰其生活之安
宁,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致生非财产上之损害,得本於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本文及第二项之规定,以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前段被害人若有非财产上之精神损害
,亦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之理由,配合同条第三项「损害赔偿总额,以每人每一
事件新台币二万元」之最低额作为请求标准,若银行再不改善,未删去adku之个
人资料,还频频来电打扰,则
adku得依本条起诉该银行,要求最低额二万元之精
神赔偿!
另外,不只民事上要赔你,银行可能会有刑责!根据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意图营利违反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
十三条之规定或依第二十四条所发布之限制命令,
致生损害於他人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四万元以下罚金。」(不过这点只是拿来吓
吓他们的XD,毕竟这种事小,大概还也不至於构成本条之罪。)
不过打官司旷日废时,建议adku将上述资料精简浓缩後,先寄发存证信函警
告其已违法,并已开始蒐证,要求其停止侵权之行为,以免讼累。这样他们就不
会再吵你了。(不过写存证信函也总得花些钱,要不然就去卢华电换门号吧XD)
以上。我好累。
※ 引述《adku (╮(╯_╰)╭)》之铭言:
: 12月的时候我在中华电信心办了一只门号,
: 可是後来却感到非常非常困扰~"~
: 刚开使用的几天只是收到简讯,
: 内容都是复x银行通知卢xx先生信用贷款未缴款来催收的,
银行名称就不用打XX了,有打没打我都猜那是复华银行,只是造成阅读的
障碍而已。卢先生的话只打出姓氏而保留本名,则是正确的做法。因为一个是企
业经营者,如果你讲的一切属实,他们本来就必须为自己的缺失而负责,也让消
费者公评及思考这个企业值不值得存款货款的一个机会。
: 几乎每天都有一封,後来又收到一两家不同银行的简讯,一样是找这位卢先生...
: 真的很烦哪,
: 这阵子变成都是银行亲自打电话给我,每次都要说明,我觉得好烦,
: 而且有一次两点多了,我睡得正舒服又有电话打来,
: 又是找卢先生的...
: 很气很烦,我也只能一次又一次告知电话那头的对方,
: 这只手机是我新办的,我不是你要找的人我也不认识他...
: 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有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解决??
: 刚才又接到不知道哪家银行打来的,
: 我请他在卢先生的资料上面帮我做更动,
: 可是他也说...更动资料必须由卢先生本人去申请,
: 他只能帮我做备注,但是拨号是电脑拨号以後电话还是会打给我...
: 我知道银行也很无奈,中华电信大概也没办法帮我解决吧...
: 这种情况下,想请问各位...
: 到底有没有办法让我不再收到这些电话阿阿阿!!!!....
: 我真的觉得很烦~"~,尤其是他常常在我上课时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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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42.122
1F:推 evilmask:我不知还能说啥,就只有推了(  ̄ c ̄)y▂ξ 01/13 00:14
2F:推 ivysky:不是还没考完...XD 01/13 00:40
3F:→ evilmask:今天下午才寄出,不知有没有机会,延一天ORZ 01/13 01:53
※ vicwk:转录至看板 PttLifeLaw 01/13 07:59
4F:推 vicwk:大推 请借我转去生活法律版 01/13 07:59
5F:推 legist:我每天也都会上生活法律板 如果那边有人问类似问题我自己再 01/13 13:15
6F:→ legist:转过去即可 况本文并无明示可转录 可以先请删文 不好意思~ 01/13 13:16
7F:推 ivysky:嗯,转录文章应经原作同意,或请原作自行转录文章,比较好. 02/01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