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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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健身房(体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
时间Thu Dec 7 03:13:3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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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Reload=ForTree 缩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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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体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体委设字第0910016960号函
以下摘录重点,全文请查看网页内容.
强烈建议:业者未提供其定型化契约前,勿付钱,付签文件(天知道是什麽坑),
看清合约内容,及付款条件,并衡量自身时间与经济能力,慎思後再入会.
==========以下甲方为消费者 乙方为业者==========
乙方应於活动场所内备有必要之维生救护装备及熟练使用之人员。
第四条 会员卡之核发
乙方受理入会申请後,如认为不适当,得拒绝入会之申请,同意入会应即核发会员卡。
未成年人申请入会,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或承认,本契约始生效力。
第五条 会费之缴纳
会员应缴纳之费用如下:入会费新台币(以下同) 元、年费 元、月费
元、其他费用 元。
前项费用应以□现金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方式 给付。
第六条 会费之调整
乙方除经甲方同意外,不得调高会费(年费、月费::)。
第七条 解约退费
甲方得於缴纳入会费後 日(不得低於十五日)内要求解约,并请求退还入会费。
如於契约签订前,已给予甲方十五日以上之服务及设备试用期间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八条 入会费之处理
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入会费一律不退还。
因此入会费过高,入会请慎思.
第九条 欠费之处理
甲方欠缴费用者,经乙方定 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催缴仍未缴纳者,自催告期限届满
之翌日起,乙方得停止其会员权利。
第十条 会员终止契约
甲方得随时申请退会,而契约终止。
第十一条 健身房终止契约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乙方得终止契约:
一、不依约定缴交月费积欠达六个月以上。
二、应负赔偿责任而延不给付,经定十日以上期限催缴而不於期限内缴纳。
三、不遵守乙方之管理规定或不接受其督导,经纠正而仍不改善。
四、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乙方之设备。
五、严重影响其他会员使用乙方设备权益之行为。
六、入会申请书或健康纪录表所载不实而其健康状况不宜参加乙方为会员。
第十二条 契约当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约当然终止:
一、契约期间届满未经续约者。
二、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停办。但乙方能提供其他处所服务,经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三、甲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终止契约之退费
契约终止种类及退费情形如下:
一、会员终止契约:
依第十条规定终止契约者,按契约存续期间比例退费。乙方得依退费金额百分之 (不
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收取手续费。但会员依第十五条第三项退会者,不得收取手续费。
二、健身房终止契约:
可归责於会员之契约终止不退费。
三、契约当然终止:
依第十二条规定第二款、第三款终止契约者,按契约存续期间比例退费,乙方不得收取
手续费。
第十四条 会员之权利义务
一、甲方自入会费缴纳日起开始接受乙方服务。
二、乙方营业时间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之设备及接受服务,参与乙方举办之课程或各项
活动。
六、甲方保证其於入会申请书及健康纪录表内所填之资料,及嗣後每年缴交之健康纪录
绝无虚伪不实或隐匿之情事。
第十五条 会员权之暂停
甲方得事先申请暂停会员权之行使。
甲方依前项规定申请暂停会员权之行使者,仍应缴纳月费,月费以 成(不得超过原应
缴月费之五成)计收。会员资格暂停期限届满後,恢复全额计收月费。
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暂停会员权之行使者,免缴月费:
一、出国逾 个月(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应附护照影本或机票影本或其他证明
文件)。
二、因伤害或疾病不宜运动者(应附医师证明)。
三、怀孕者(应附医师证明,期限一年)。
四、有育婴之需要者(应附相关证明文件且限於二岁以下之幼儿)。
五、因服兵役或职务异动而迁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难以行使会员权者(应附相关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会员权之让与
会员得将其会员权让与第三人,并依第二条规定完成转让手续。
前项情形,於甲方完成让与手续後,受让人得行使会员权。
□不收取任何费用。
会员权之让与,乙方
□酌收手续费 元(
不得超过壹佰元)。
第十七条 健身房(体适能中心)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提供第一条所列之设备及定期维护或更新。
二、乙方应备置第一条所规定之教练或其他专业人员。
三、乙方应配置适当之救生器材。
四、乙方应定期办理员工之急救训练。
五、乙方因甲方参加本契约之课程或各项活动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个人资料,应予保密,
并不得为不当之使用。
六、乙方不得向甲方强行推销商品、课程或收取本契约未约定之费用。
七、乙方对於依第二条规定未能成为会员者所提供之资料,应即予以销除,避免流出。
第二十四条 消费资讯之规范
乙方发布之广告(如附件)及口头约定均为契约之内容。
第二十七条 疑义之解释
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於甲方之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之。
第二十九条 契约书之分执保管
本契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签约注意事项:
一、契约签订前,消费者应有三日以上之审阅期间。消费者得於缴纳入会费後十五日内要
求解约。
二、不同意本契约之约款者,消费者有权利增删。
三、提供本契约服务之业者,应具备一定之专业资格。
四、签订本契约前,业者应对消费者是否适合做相关之体能活动,做必要之体能检测与运
动处方之建议。
五、业者之广告及当事人之口头约定,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六、业者有义务告知本契约一切有关之权利义务事项。
七、业者对消费者之接受服务,应负保密义务。
备注:
一、 教练:系指对专项运动技术之训练人员。
二、 指导员:系指依国民体能指导员授证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体能活动指导能力,并
通过国民体能指导员检定及
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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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vysky:注:此为旧版本,新版尚未上路. 12/07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