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yoyo 优乐园~这样我该怎麽办呢?
时间Wed Sep 13 16:21:07 2006
※ 引述《miffygan (烂东森~)》之铭言:
: ※ 引述《ivysky (曼)》之铭言:
: : 若要请消保官调解减收价金时,这个照片至少能当做证据之一.
: : 再则是去电问儿童使用空间被拆除的事,也要想法子录音存证,
: : 就是要证明该公司产品原本有附带儿童使用空间,後来却取消了,
: : 这种证据或许拿到法庭上不能用,但至少在消保官那里是可供参酌的.
: 刚刚他们客服有打电话过来
: 可是是打我手机 orz 没法录音阿:~
: 他是说:现在还是有 只是没像之前那样大
: 平常要开放也可以 星期六是一定会开放的
: 也就是说 将原本的使用空间更改到另一地点
: 时间上也做调整
: 我没有之前的YOYO优乐园的网站
: 但我留有之前的名片 上面的确印着
: 台北县三重市重新路5段609巷10号9楼之1
: 统一编号:27614939 客服专线:0800007588
: 刚刚客服打电话来 我有说出 我希望可以不再续缴 或是看是要缴多少买断这项产品
: 而不希望再把这事情这样拖下去
: 他说他会转达给上面 然後明天中午最晚下午前回覆给我
: 所以~我现在该是等电话 还是说要做进一步的蒐证呢 谢谢
能取得更多对您有利的证据,当然是更好,谈判也需要事实证据来佐证;
重点就是要证明您有损失到权益,才能要求赔偿(或减收价金).
可寄存证信函给该公司,副本寄台北县消保会,请消保会协助调解看看.
我在想是否能以民法227来要求减收价金?
但我能力有限,还请对於法律较熟悉的板友提供意见.
第 227 条 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於给付迟延
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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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咖啡~~最爱曼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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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消费者权益~~因为我一辈子都离不开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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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83.221
1F:推 kinnsan:<('V') I大真是好人~ 09/13 21:44
2F:推 ivysky:谢谢k大,我们有共同点耶~健忘 XDDD 09/13 21:46
3F:推 miffygan:谢谢I大 我会努力的 到时再回来报告进度:) 09/14 14:55
4F:推 kinnsan:!? 怎麽说我们有共通点是健忘... (真的忘了XD) 09/14 18:57
5F:推 nien:哇哇 我是在那边带故事屋的大姐姐 合约四月到期就没做了 09/14 21:49
6F:→ nien:这家公司跟YOYO没有直接关系 好像只是向他们借商标 09/14 21:51
7F:推 ivysky:楼上是说故事的大姐姐哦~○(* ̄︶ ̄*) 应有取得授权吧? 09/14 22:02
8F:推 ivysky:k大,我是参考您的名片XD 另外我也看金老的"故事书". 09/14 22:04
9F:推 kinnsan:囧 我真的忘记我签名档是那个捏XD 09/18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