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leg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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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加州健身房签约-七日内解约被刁难
时间Tue Jul 25 19:00:35 2006
: 最後挺醒大家几件事
: 1.在做任何意思表示时,唯一的选择就是邮局的存证信函,只要邮戳上的日期
: 是在期限之内,不管对方是一个礼拜後到,还是一月後到,都是他们的问题
针对第一点我有点疑问,不过不是针对orea板友个人提问的,而是我一直以来的
问题,就是消保法第十九条要求七日内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这个七日内,真
的只要七日内发出就可以了吗?还是七日内必须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呢?
我当然知道解为七日内发信,对於消费者是有利的解释,但是民法的规定,非对
话的意思表示原则上采「到达主义」,也就是依此解释,应该要七日内信到企业
经营者营业处所才对。
我想问的是,法院实务是采何种认定标准?是「到达主义」还是「发信主义」呢?
希望知道的朋友可以解惑!
: 2.目前定型化契约并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做为"行政指导"的依据,也就是只是"建议",
: "希望"厂商这麽订契约,除非这里面的内容被编入"应记载与不得记载事项里",
: 才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像之前提到的体适能中心试用期不能低於15天,那也只是
: "建议"
: 3.如果要开协调会,请不要迟到,可能消保官後面还有其他的事件要处理,再者,
: 半小时未到,对方就可以离开了
: 4.如果可以多带一个人一起去是最好的,当然是事前要跟同行的人讲清楚状况,
: 才好出主意
: 5.讨论过程要深思熟虑,头脑清楚,最好事先想好会有哪些疑点,契约也要自己先搞清楚,
: 不然容易被牵着鼻子走
: 以上是我用8000买到的一点点经验,希望可以作为日後有相同问题的朋友的参考
: 谢谢收看
我想缴个八千块作为人生的学费,也不算贵啦XD,恭喜你学得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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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71.60.29
1F:推 VOIOV:意思表示依民法是采到达主义,但消保法对此已另有特别规定。 07/26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