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我准备将我的原文再post一次
时间Sun Jul 9 00:09:02 2006
※ 引述《balence (挑战高手中)》之铭言:
: 由於站方法务已经说了,公布姓名并不违反站规
: 并且也不违背任何法律
: 我在本版的版规中也看不到任何限制
: 所以昨天的删文加劣文,就当作版主误解站规好了
: 所以请问版主的态度:
: 1.本版禁止出现任何员工的真实姓名
: 2.身障者不会是消费者。
: 否则的话,我想我的文章应该可以毫无修改的再post一次,是吗?
前言:
原作B板友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之热忱,个人由衷感佩;
并肯定其论述能力,能为消费者喉舌,自是大众之福.
但本人对其文中指出员工姓名,感到不妥适,
因此要求其修文隐去部分姓名.
删文解释:
该文删文主因在於个人认为公布公布员工的作法不妥,
是以基於板主裁量权衡,期其能修改内文,隐去该名员工部分姓名,
经本人推文与水球示沟通後,
原作回应~虽明白板主考量,但不意修改内文有关姓名的部分.
适有板友引述站规,因个人误解站规并引以做为删文理由,此为个人失误,实属不当,
但仍基於原考量,将该文移往之板主工作区内,本区非板主无法进入阅读,
兹未依板规将该文移往灰名单观察区,仍因考量其内文有姓名.
并依板规5.2 未个别通知删文.
此致使原作未能理解其被删文之因,针对此部分,个人在此致歉.
依板规5.4 对板主对文章内容之判定或裁决不服,原作可mail给板主.
原作亦可向站方对本人之处置,提出申诉(若需原文,也可向本人或其他板主申请).
本人愿依板规,群组及站方规定,遵照裁决申诉之结果,修正不当处置.
原作或有其考量,未mail板主,迳於讨论板要求本人提出解释,而此已引起板众关注,
是以应原作所求,於板上回覆所问及解释前因,并接受板众公评.
(原文旨在争取消费者与对身障者权益之关注的焦点却反而被模糊了,此,本人并不乐见)
回覆提问:
1.消费者保护板未禁止出现任何员工的真实姓名.
但仍考量此手段不妥,原板规未虽明定,未来亦不排除增加此一规定,
此待板主群讨论後,将以公告说明.新增板规未定前,个人仍保持原有观点.
并建议消费权益受损时,先向企业反应及求偿,不宜直接公布员工姓名.
2.消费者保护板未曾排除身障者是消费者.过去不曾,未来应也不会如此.
个人观点亦如是;且不曾对身障者是消费者有过任何质疑.
个人声明:
本人针对不当引述站规为删文理由,在此向站方致歉;若有惩处,本人也会虚心接受.
并感谢站务及板友指正.
另,foone板友之回应,属依法论法的部分并无不当,请板友们尊重其发言.
但若讨论焦点集中於姓名权之论法或站规疑问,则请移往相关板讨论之,谢谢配合.
个人法学能力浅微,勉力学习及协助消费者权益之争取,
於本板板务管理上虽无建树,但求尽力而为.
自知本人仅有热血,但能力不足,倘若有能力且热心服务者,
愿取而代之,为大家服务,此亦是美事.
消费者保护板板主之一 ivy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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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消费者权益~~因为我一辈子都离不开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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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73.253
1F:推 fdav:推一下认真的消保板板主 07/09 00:12
2F:→ VOIOV:板主很认真,推一个。 07/09 00:17
3F:推 netsc:从每位版主的认真 来求助的人都受益不少 07/09 00:22
4F:推 febjoy:版主辛苦了 推一下认真辛苦的消保版版主 07/09 00:38
5F:推 VOIOV:为了避免板上资源虚耗,支持板主的做法。另外建议,往後 07/09 01:42
6F:→ VOIOV:其他消费纠纷的文章,也许一律把人名中一字以X代替即可。 07/09 01:43
7F:推 spiritia:辛苦了 07/13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