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ita03201 (你要给我钱吗)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请益] 恬x琳 强迫推销-美容 访问买卖
时间Wed Jul 5 18:04:10 2006
店里面我不确定有没有免发票的贴纸
我好像没看到
她们的名片地址是
"台北市 士林区 大东路16之7号"
跟财政部登记的网站一样
可是我不知道实际的那个地点的地址
另外 他有给了一张很像收据的东西
上面有分期付款要缴钱的期限以及金额
没有发票
刚刚我打电话说要跟他退货
我照着消保法以及民法未成年的理由
要求他退货
但是他不退 且要问我们是谁
(因为有身分证影印本在他那边 所以我没有说出是谁)
但是他很坚持他的立场
所以我就说 那我们就要寄存证信函了
他说 "没关系 你寄阿 到时候我也会寄一张给你"
(谜知音: XXX 和你娘 超不爽)
到底有没什麽方法可以治这个恶劣的店家阿
我们只是高中生 没有什麽力量
只可以照着版上说的方法一步一步来 但是整个就是很火大
p.s 我一定会力争到底 不会让他以为高中生很好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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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82.119
※ 编辑: anita03201 来自: 61.229.182.119 (07/05 18:28)
1F:推 ivysky:为什麽不带家长去要钱? 07/05 18:36
2F:推 anita03201:因为他妈一定会想要花钱了事 而不是争取自己的权益 07/05 18:39
3F:→ anita03201:可以带非监护人的大人去吗 07/05 18:40
4F:推 ivysky:他爸爸也那麽好说话的吗? 有没有热心教官肯跟她去要钱? 07/05 19:35
5F:推 ivysky:可以请她父或母写一份不同意声明书及委托别的大人去处理. 07/05 19:41
6F:→ sggs:监护人通常预设是父亲,带老爸去吵吧 07/05 22:08
7F:推 legist:最怕的是家长到头来放弃了於是花钱了事 这个契约就生效了.. 07/06 00:19
8F:→ legist:家长花钱了事就是民法的"承认" 就不能再以孩子未满20来抗辩 07/06 00:20
9F:推 ivysky: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取任一方之否认声明书即可. 07/06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