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iheit (山姆)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 公馆手机行~
时间Mon Jul 3 02:38:25 2006
行政院消保会的网站,有个线上申诉,获许可以采用。
http://www.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另外,我认为原po可以这样主张。
对中华电信主张:
中华电信与原po间的通信服务契约,是因为手机行无权代理(逾越代理权,
原po只授权其代办A门号,并未授权其若无A门号,办B门号亦可,而且原po已说
若非A门号,就不要了)而成立。
依民法条170第一项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原po)
承认,对於本人,不生效力,故B门号通信服务契约对原po不生效力,
原po毋须负担任何月租费、通信费等任何费用。
手机行的责任:
因为手机行就代原po申请门号B的通信服务一事而言,是无权代理,所以中华电信若因此
受有损害,当然必须依民法110条,由手机行负责。不过,这对原po不重要,
因为这是中华电信向手机行求偿的问题。
但手机行无权代理而申请门号B的行为,应该构成342条的背信罪,因为手机行替原po
处理申请门号的事务,但却为了自己可以赚门号申请费(我猜应该办一个门号可以
赚多少吧),在已知原po不要门号B的情形下,仍帮原po向中华电信申办门号B,
造成中华电信向原po请求给付相关费用,生损害於原po之财产。
同时,当初手机行未得你的同意,直接持更改门号的申请书向中华电信申请门号,
也可能构成刑法216条的行使伪造变造私文书罪。
我认为,手机行的行为似已构成刑事犯罪。
原po身为犯罪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232条,得为告诉。所以,你可以到警察局报案,
或是直接向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诉(按铃申告或是书面提出)。
所以,原po或许可以一方面向台北市的消保官申诉。同时也告诉店家,
你们的行为构成行使伪造变造私文书罪及背信罪,是刑事犯罪,如果你们不好好处理,
我就循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很重要的,建议你先写存证信函给中华电信,告知该公司,
你并未授权手机行代为办理B门号,是手机行无权代理,而你并不承认该契约,所以
中华电信和你之间并不存在B门号的通信服务契约,双方各不负担任何权利义务。
--
i am sam.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