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请问甚麽)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 台南大亿丽致早餐付费纠纷
时间Fri Jun 23 05:00:24 2006
※ 引述《cutepunk (小I)》之铭言:
: 我们表示并没有前往使用(饭店内也有纪录)
: 但是小姐仍坚持要我们付钱
: 询问他为何没有使用还要多支付时 他表示这是公司规定(因为我们一开始说OK)
: 当时我们就支付了这300块
: 但是事後想想真的觉得很气
按照情节所述
似可认定为预约,尚未发生本约,饭店仅能要求订立契约,不能迳行要求本约之履行
如同一般向自助餐厅订位,即使届时未到,仍不发生债务不履行之问题
即便认定为契约成立
由於早餐为自助式,且为无限供应,随时有人加入而使用
则难以认定消费者未前往消费,饭店本身有任何因给付之损失
既然无损失可言,则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再者,原PO仅为受领迟延,非不能则谓原PO不得於他日再为请求饭店提供早餐
仅饭店於迟延後责任减轻而已,如因歇业无法提供早餐
故原PO仍得要求饭店提供早餐之给付
再者,即便有损失,就饭店之性质,早餐之提供既由饭店单方固定时间
则饭店基於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应有通知相对人即时前往消费之义务
若故意不为通知,亦有违反诚信原则
则饭店对於损害之发生与扩大,为与有过失,仍可减轻给付或免除给付
纵上所述,原PO与饭店之法律关系为
一、原PO得基於未订立本约,而无须支付300元,仅饭店基於预约得要求原PO
订立餐饮消费之本约,即使原PO不履行订立本约,因饭店并无损失,亦不得
请求赔偿。
二、即使本约已成立,原PO仅为受领迟延,仍得为受领之意思表示,饭店即有提供
早餐之义务(依照情节,难认为有相对定期行为之给付不能)
三、即便有损失,饭店既与有过失,原PO亦得请求饭店减轻给付或免除300元之给付。
另,一般饭店所附早餐既为「赠送」,当事人若未依时间前往受领,可视为赠与契约
不成立,故无上述之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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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0.254.231
1F:推 ivysky:原PO或许不会为了300元再去电或亲至台南要回钱, 06/23 10:48
2F:推 ivysky:但此观念可做预防,万一下次遇到类似情形,可以引用以自保. 06/23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