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niehuang (双子女孩)
看板consumer
标题想请帮忙看一下我的存证信函
时间Mon Jun 5 02:59:17 2006
之前写真馆硬凹了五千元订金
我想我还未满二十
加上又是七日内
还有前辈们的建议
决定写存证信函试试看
参考了
再加上一些其他的补充
以下虽然是"法定代理人"
但事实上是我写的
不知道用打字的可不可以...
一、寄件人 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名字)
详细地址:
联络电话:
二、收件人 姓名:花漾新概念写真馆 负责人:吕伟华
详细地址:台北市武昌街二段85-5号
三、副本收件人 姓名: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
详细地址:台北市大安区106复兴南路一段390号10楼之2
按本人○○○为小女○○○之法定代理人,小女於民国九十五年
六月二日向贵公司经理吕伟华订购拍摄十二寸,三十组相片,
纸质为一体成型之写真本,订单编号xxxxxx,订
金新台币伍仟圆整,总价壹万仈仟圆整,至今小女已支付订金伍仟圆整。
由於定约时小女年龄未满二十岁,尚无完全行为能力,其签定契约应属效力未定,
且於定约之时并未知会本人,而贵公司於定约後亦未善尽通知法定代理人之义务
,且为经理吕伟华主动上前向小女推销而订购拍摄写真本,因属访问买卖且订购至
今未满七日, 依消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嗣後与小女商谈,决议如下:
一、本人声明拒绝承认本次交易之效力,依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反面解释之,
小女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若经法定代理人之拒
绝,则不生效力。因此本人请贵公司取销该笔预约单,并返还订金伍仟圆整,
请於文到之二日内将该笔款项汇入邮局700帐号○○○○○○○○○○○
○○,并以电话亲自通知小女知晓。
二、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 小女留予贵公司之个
人资料请尽速删除, 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 切勿复制。
二、对此次取消交易造成贵公司困扰,本人深感抱歉。如贵公司对此存证信函不
予理会,本人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敬请贵公司配合,以免讼累。
副本除了消基会不知道还要寄给谁...?
烦请各位前辈不吝指导,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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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1.235.230
※ winniehuang:转录至看板 PttLifeLaw 06/05 03:04
※ 编辑: winniehuang 来自: 163.21.235.230 (06/05 03:05)
1F:推 legist:很厉害喔~~~未满20岁就会做这些东西了~~~想当年我20岁时都 06/05 11:53
2F:→ legist:不知道自己在干嘛XD 06/05 11:54
3F:推 css:建议您除了寄存证信函外,可以向消保会(这是政府单位,不是消基 06/05 13:02
5F:推 winniehuang:谢谢指导*^^* 06/05 13:27
6F:推 ivysky:寄存证信函把副本寄给消保会各地服务中心即同时申诉了. 06/05 14:43
7F:推 monologist:推一个,帮你拍拍手 ^Q^ 06/05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