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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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台中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开课前退费有新制较有利哦!
时间Thu Jun 1 14:37:30 2006
台中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
(原名称:台中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规则)
中华民国95年3月13日府法规字第0950045799号令修正第26条及第29条条文
第二十六条 补习班收费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补习班於学生报名时,得预收约定费用,预收费用不得超过约定费用之百分之二十,
其余费用,学生应於开课日前全部缴清。
第二十九条 补习班学生缴纳费用後,因故离班者,补习班应於七日内依下列规定退费:
一、实际开课日六十日前离班者,补习班於将已缴纳费用扣除当期开班约定实际应缴纳费
用总额百分之五後之余额全部退还。但所扣除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千元。
二、实际开课日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前离班者,补习班於将已缴纳费用扣除当期开班约定
实际应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十後之余额全部退还。
三、实际开课日第七日至第一日前离班者,补习班於将已缴纳费用扣除当期开班约定实际
应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後之余额全部退还。
四、实际开课日起第二天上课前离班者,补习班於将已缴纳费用扣除当期开班约定实际应
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三十後之余额全部退还。
五、实际开课第二天後,未逾全期(或总课程时数)三分之一期间前离班者,补习班於将已
缴纳费用扣除当期开班约定实际应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後之余额全部退还。
六、实际开课已逾全期(或总课程时数)三分之一後离班者,所收取之当期费用得全数不予
退还。
前项约定实际应缴纳费用总额,包括补习班订定之报名费、订位金及其他费用。
补习班所收取之代办费应全额退还。但已购置成品者,应发给成品。
来源:
http://www.tccg.gov.tw/message/tccg/376590000AUC00000/376590000AUC30000
/.download/445ec557.doc
缩址:
http://0rz.tw/c21pe
缩址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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