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请问甚麽)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讨论] 七日内故障或瑕疵,马上换新
时间Sun May 28 03:08:56 2006
※ 引述《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之铭言:
: ※ 引述《slinbody (不败地球人)》之铭言:
: : 请问如果是从网路上购买的东西
: : 有保证七日内故障或瑕疵,马上换新
: : 那换新之後的产品
: : 也有七日监赏期吗??
: : 还是从第一件收到的产品开始算??
: : ex:我买ooo.1 可是有瑕疵 换了ooo.2
: : day1 day2 day3 day4 day5 day6 day7
: : ooo.1
: : ooo.2
: : ooo.2的监赏期是day7 还是 day11?? 谢谢
: 「七日监赏期」跟「瑕疵品的更换期限」毫无关系,这是必须厘清之处。
我想关於他的问题
应该是指若换新之後,是否还有消保法七日犹豫期之规定,以及是否重新起算
的问题。
一、关於换新之後,七日犹豫期是否即为中止?
间单而言,由於物有瑕疵而更换,系可归责於对方之原因,故应不影响七日
犹豫期之保障,亦即对方之过失不能减损消费者受七日犹豫期之保障,因此
七日犹豫期仍有其适用。
二、换新之後,七日犹豫期是否重新起算?
七日犹豫期之立法目的,系因邮购买卖无法检视商品,为避免消费者单方之
不平等地位,故有七日期间得为必要之检视,以决定该商品是否符合自己心
中之需求,并非给予检查物是否有瑕疵之期间,若仍拆封使用,则有抛弃解
除权之默示,不应再给予解除权之保障,而不得再主张七日犹豫期。故若因
物之瑕疵有所主张,而要求更换,若所欲购买之物,仍与原物为同种类品质
数量之物,殊不得再主张应重新给予七日之检视,盖该商品已给予相当期间
之检视机会,已符合七日犹豫期之期间保障,故七日犹豫期并无重新起算之
理由。唯仍可依卖方所约定,七日内可退还瑕疵物,於收到物品七日内,因
瑕疵而退还,但不能再依犹豫期之规定,主张无瑕疵而解除契约。
: 如果假设卖家他自定的「七日」确定此类商品的合理检查及通知期间的话,
: 那麽在退还第一个商品,收受第二个新货之时,应再重新起算,七日内可主张瑕
: 疵而再换货。亦即原PO所称的「day11」,而非原来的「day7」。
如果是主张任意解除契约,而非主张瑕疵换货,依上述说明,应为day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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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个人见解,并无学说或判例依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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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0.254.231
1F:推 legist:痾 我大概没搞清楚他的问题呀 05/28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