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ymorning (够啦)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可疑!收据为什麽要我签名?
时间Sun May 21 12:02:31 2006
要怎麽以书面通知?是发存证信函吗?
※ 引述《foone (请问甚麽)》之铭言:
: ※ 引述《rainymorning》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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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我质疑下被涂改成尾款,问题是我根本没拿什麽卷),
: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函
: 访问买卖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九款之规定,系「指企业经营者,经邀约而在
: 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而发生之买卖行为。」买卖行为苟符合上开
: 定义,即有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之适用。访问买卖除应检视契约成立之处所、邀约
: 之过程外,尚应斟酌契约成立时,消费者有无同类商品之比较机会及是否无心理准备
: 等因素决定之。陈情书所询问题,如系企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邀约,即诱使消费者前
: 往衔接课程,并趁机推销商品,契约成立之时,如无同类商品可供比较,而消费者在
: 无心理准备下所生之交易行为,可认为有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有关特种买卖规定之
: 适用。
: 本案说明如下:
: 女美容师於结帐时,未经消费者邀约,趁机推销课程,依上开函说明,虽仍位於
: 营业处所,然消费者既已前往结帐,并非有接受营业推销之准备,其地位有如於
: 其他处所未经邀约而推销之访问买卖,亦无同类商品比较,且无心理准备,仍应
: 有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之适用,可於接受服务後七天内以书面解除契约。亦得
: 於接受服务前,以书面解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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