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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楼梯堆货绊倒人 屈臣氏判赔
时间Thu May 11 00:10:23 2006
※ 引述《sggs (请到consumer爬文)》之铭言:
: 楼梯堆货绊倒人 屈臣氏判赔
: 记者萧白雪/台北报导
: 女子李异瑛去年在屈臣氏购物时不慎摔伤,她起诉求偿68万元,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後认为
: ,屈臣氏为求增加营业额,将商品堆放在楼梯两侧,却未尽应有的保护措施,判决屈臣氏
: 应赔偿李女22万6800余元。
: 屈臣氏对判决表示遗憾,认为这样课以企业未知之风险,徒增法律所无之限制,决定上诉
: ;律师郭思吟并表示,法院布告栏的设置,难道路人因观看上面的公告而「分心」跌倒,
: 法院也可被认为有过失而应负赔偿责任吗?
: 李异瑛得知判决结果也感惊讶,原在老爷酒店担任客房部大厅副理的李异瑛说,她受伤之
: 事,其他消费者都可能遇到;她认为当初求偿68万元,并不是狮子大开口,还要与律师研
: 究是否上诉。
: 去年10月8日,李异瑛在民权西路屈臣氏购物,因楼梯通道间堆放各种商品,她被绊倒,
: 经该店经理送医,左肱骨及右尺骨均骨折,休养复建半年。
: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屈臣氏为求增加销售营业额,在1、2楼的楼梯两侧堆放各式商品,又
: 附以显着的折价或特价告示牌,消费者上下楼梯时,目光受商品告示牌吸引,会有注意力
: 分散与边走边看情形,具危险性,店家应增加让消费者因注视商品而踩空摔倒的防护措施
: 。
: 屈臣氏虽强调已在楼梯两侧张贴「小心阶梯」标语,但法官认为,李异瑛确实因受商品摆
: 设吸引、分散行走楼梯的注意力,踩空而摔伤,显见屈臣氏的作为还不足以预防顾客摔伤
: 的发生。
: 【2006/05/10 联合报】
承审法官表示,该卖场的一、二楼楼梯宽度虽符合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33
条规定,但一般营业场所的楼梯是做通行之用,而楼梯具有高度与坡度,在行走时有一
定的危险。
卖场除以楼梯做通行外,还摆设附以显着折价或特价告示牌的商品,让消费
者在上下楼梯时,容易产生注意力分散与边走边看的情形,这较行走一般楼梯更具有危
险性,其於楼梯两侧张贴小心阶梯的中英文警语,仍不足以预防顾客在楼梯中跌落危险
的发生。惟判决书亦指出,
李小姐在事故发生时也疏於注意阶梯,本身该负六成的过失
责任,故判被告卖场共计二十二万余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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