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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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订金拿的回来吗??
时间Wed May 10 01:54:05 2006
※ 引述《omi (littlegirl)》之铭言:
: 昨天我与朋友去西门町
: 经过1家似照艺术照的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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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就被拖住然後拉去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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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二句可知,此为典型的访问买卖(定义於消保法第二条第十一款),消
费者自有依消保法第十九条而享有於七日内无条件解约的权利。
: 中间就是一直卢
: 大约聊了1个多小时(他们真的很会说话> <)
: 就不详述了
: 我们开始有软化的迹象
: 原本他要我们立刻拿出4000元订金
: 才有他现在讲的优惠(全部12000)
: 就是不愿让我们回家考虑
: (怎可能拿的出来= =)
: 後来就说真的跟你们有缘
: 订金就只让你付1000
定金的确是想缔结契约的证明,理论上契约一旦缔结就不得任意反悔。惟本
件情形系前述之访问买卖,消费者依法有於七日内任意解约的权利。消费者一旦
行使了解约的形成权,在企业经营者了解或收到消费者解约的意思表示时,该契
约直接归於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企业经营者收受的一千元定金就成为了无法律上
原因(契约)而受利益,致他人(消费者)受损害的不当得利,依民法第一七九
条规定,该公司应返还一千元之利益。
须注意者系行使解约权时宜以邮局存证信函为之,使有客观公正之证明。
: 其余1星期结清
: 他有开收据给我们
: 但是他有说订金不会退,最多可以让我们转照证件照
: 收据上也有说不退费之类的条款
消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乃强制规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条:「法律行为,违反
强制或禁止规定者,无效。」可知,违反消保法第十九条的定型化契约条款,自
属无效,且观消保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亦可知,定型化契约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者,亦为无效。所以企业经营者声称定金不可退还,因抵触消保法,系属无效。
你在行使契约撤销权之後,仍得依民法第一七九条规定,要求其应返还一千元之
利益。
: 请问这样是不是就拿不回订金了??
: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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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70.74
1F:推 omi:嗯嗯~谢谢您^^ 05/10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