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not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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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到邮局挂号小姐却说弄破了邮局不负责
时间Sun Mar 12 23:24:33 2006
※ 引述《generally (心)》之铭言:
: 到一家邮局去寄东西给买家
: 为怕遗失.我当然是用挂号的,
: 可小姐却说如果东西弄坏了邮局不负责赔偿的规定
: 还盖一个"一切赔偿责任由寄件人负责"的章在信封上
: 并要我签名答应
: 好怪哦,我以前去邮局办挂号都没这种规定
: 那我干麻寄挂号啊,寄平信就好啦
: 因为我不想答应
: 後来我就到另一家邮局去
: 对方就没有这样,她说没关系,弄坏了邮局会负责赔
: 也没强迫盖那个章
: 为什麽不同邮局规定不一样啊
以挂号寄送不代表保证完好无损或万无一失,只能确定由对方签收,而且根据「邮件处理
规则」第64条,国内挂号函件之补偿金额,每件为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也就是如果只是
一般的国内挂号,邮局最多只赔偿新台币575元而已。
其他有关邮件遗失、毁损、遭窃等损害赔偿,请详见「邮件处理规则」的第六章(邮件查
询及补偿)如下:
第 六 章 邮件查询及补偿
第 60 条 查询期限,国内邮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个月,国际邮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
六个月;逾期限者,邮局得不予查询,并不负补偿责任。
第 61 条 邮件经依邮政相关法律与法规命令及中华邮政公司邮务营业规章规定完成
投递或由收件人领取者,中华邮政公司履行义务之责任即告完成。
第 62 条 收件人接收邮件时,未当场声明有瑕疵,并已出据领取邮件者,不得请求
补偿。
第 63 条 邮件经查询,有遗失、被窃或毁损,依法应予补偿者,邮局应尽速支付补
偿金,至迟应自查询之翌日起三个月内为之。
国际邮件,经查询逾三个月仍未能获致结果时,寄件人得以书面声明,如不符合补偿条件
者,愿将已领之补偿金退还,向邮局申请先予补偿。
第 64 条 国内挂号函件之补偿金额,每件为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国际挂号函件,
每件依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三十计算单位,计算补偿金额;挂号印刷物专袋,每袋依
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一百五十计算单位,计算其补偿金额。报值或保价邮件全部或一
部遗失、被窃或毁损,应予补偿时,按所报或所保价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补偿。一部损失
,以实价补偿,其实价,依收寄时及收寄地之市价定之,最多以原件所报或所保价值为限
。寄件人自愿放弃前二项补偿金而请求补寄相同之国内函件者,得免费收寄之。
第 65 条 国内挂号包裹及国内快捷邮件之补偿金额,依下列规定:
一 单件包裹以重量计费者:
(一) 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
(二) 超过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币八百六十五元。
(三) 超过十公斤者,不逾新台币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 单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计费者:
(一) 长宽高三者合计不超过八十公分者,不逾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
(二) 长宽高三者合计超过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台币八百六十五元。
(三) 长宽高三者合计超过一百公分者,不逾新台币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国际包裹及国际快捷邮件之补偿金额,依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每件以四十计算权,
每件以四十计算单位及每公斤四点五计算单位,混合计算其数额。
前二项包裹及快捷邮件全部或一部损失之实价少於所定之补偿金额者,按实价补偿之;其
实价,依收寄时及收寄地之市价定之。
第 66 条 国际挂号函件、包裹及保价邮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遗失、被窃或毁损而不
予补偿者,其已付各项资费,寄件人得请求退还。但保价费,不包括在内。
第 67 条 保价邮件、报值或挂号包裹全部遗失、被窃或毁损应予补偿者,於给与补
偿金时,并退还其邮资。但保价费、报值费,不予退还。代收货价邮件全部遗失、被窃或
毁损应予补偿者,并退还其代收货价费。
第 68 条 中华邮政公司交付补偿金後,即取得受领补偿人对於相关邮件寄件人、收
件人或其他人所得为之权利。但以所付补偿金额为限。
第 69 条 邮件遗失、被窃或毁损者,中华邮政公司应依规定补偿。但其间接利益损
失,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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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诉--->
上班时间电话拿起来拨打1950,直通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
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
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二次申诉--->
迳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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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3.48.228
1F:→ nottem:至於为何是只有575元~我就不知道了 03/13 21:52
2F:推 generally:谢谢你的回答 03/15 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