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讨论] 民宿的实际建筑跟其网页上的不符
时间Sat Jan 21 20:01:19 2006
※ 引述《ksl (^^)》之铭言:
: 日前在网路上订了一间旅馆
: 该旅馆的网页上所列的照片跟我们实际上去看到的差异甚大
: 虽然该网页上没有列出八人房的照片
: 但是其他人数的房间照片非常唯美,我认为会误导消费者
: 且我们住的地方像是还没完工的地方,安全堪虑
: 姑且不论是否能不能退费或求偿
: 我们可以向什麽单位提出申请来检查他们所租出去的房间
: 以避免再有其他人受害呢?
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
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为县 (市) 政府。
所以要检举或申诉,应该也是找其主管机关吧!
(麻烦原PO把该网页提到寄到我的信箱,感谢哦~)
撷取部份民宿法,供您参考:
第 二 章 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第 5 条 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 风景特定区。
二 观光地区。
三 国家公园区。
四 原住民地区。
五 偏远地区。
六 离岛地区。
七 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
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 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 非都市土地。
第 6 条 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
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
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
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 7 条 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
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 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
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
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
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 8 条 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 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於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三 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层
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 10 条 民宿之申请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建筑物使用用途以住宅为限。但第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并得以
农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 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自行经营。但离岛地区经当地政府委托经营之民
宿不在此限。
三 不得设於集合住宅。
四 不得设於地下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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