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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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关於网路拍卖两三问...
时间Wed Jan 11 02:18:40 2006
※ 引述《t7000 (t7000N  N)》之铭言:
: 我也想藉由此标题问个相关问题
: 假使我在拍卖上购买一商品
: 但是选择用面交方式完成交易
: 这样还有没有七天退货的权利?
: 谢谢
如果直接不考虑任何其他的可能性而适用法律,那麽管他是邮寄还是面交,
总之透过网路拍卖而有符合消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就有七日内退货的权利。
然而我个人会再细分去探讨,也就是「在面交时是否有详细检视商品机会」
将会影响到可否适用七日犹豫期之规定。
消保法之所以给予消费者一个可不负任何理由即可解约退货的理由是在於:
因为在访问买卖时可能会因为不好意思拒绝他人,或是甚至是在半推半就而非出
於本意而被强迫消费;在邮购买卖时可能会因为只看到型录上、网路上、购物电
视台上的照片而购买,然而货到之後才发觉跟之前看到的相差太多;基於上述的
原因才给予消费者七日内可无条件退货。也就是说,如果在网路上下标而以实际
上面交的方式交易之时,如果卖方将该商品交由买方仔细详尽地检查并仍给予其
考虑是否购买的机会的情况下,买方也确实仔细详尽地检查并经过考虑後仍决定
要向卖方购买该物,已无上述访问买卖或邮购买卖造成消费者不利之处,故若仍
给予消费者七日犹豫期,则可能已造成其权利之滥用。所以在我个人的见解之下
,如有上述的要件该当时,则不应再给予消费者七日内退货的权利。
但是在我的设想之下,恐怕要该当於我所定的条件的机会是微乎其微,因为
如果未将网拍上的小卖家定义为企业经营者时,这一切皆是几乎不可能发生。因
为只有小卖家会愿意进行面交,任何稍微大一点的卖家以及任何公司,大概都是
不可能以面交的方式来交易的,所以除非把所有卖家都定义成消保法十九条中所
谓之企业经营者,否则没有适用之余地。
最後我要说的是,我不是法官,我不是行政院消保官,我不是学者,连消基
会我都不如一万倍,所以我个人的见解当作参考即可,如果错误也请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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