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nottem)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 请问离店一秒就不能换货了吗?
时间Mon Dec 5 13:59:15 2005
※ 引述《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之铭言:
: ※ 引述《foone (请问甚麽)》之铭言:
: : 意思表示错误是可以撤销的
: : 亦即民法第88条第二项,关於物之性质有错误,交易上认为重要者
: : 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 : 如果消费者误以为该买卖标的符合所用,
: : 实际上却因规格不符无法使用,交易上可认为重要(因该物品等於无效用)
: : 可认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而撤销
: : 可作为撤销契约之原因
: : 当然若对方有损失自然可以求偿
: : 但不能说「民法」中没有「换货」或「退货」的理由
: : 许多厂商提供换货甚至退货,不是没有原因的
: : 读法切勿观木不观林
: 民法第88条规定如下
: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 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
: 者为限。
: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
: 内容之错误。
: 请注意到第一项後段的但书
: "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 我是这样解释这段的 意思表示错误如果是因为买方自己不小心搞错了
: 除非今天是商家的商品标示上面写错了造成他的错误
: 否则买方自己的错误造成买错的话 是不能主张意思表示撤销的
: 不晓得我这样解释有无错误呢 请各位大大给点建议吧
: 至於但书中讲的过失 个人觉得买方没看清楚应该算是过失吧
: 当然如果商家标示有问题 那就另当别论了
: 至於有人提到消保法优先於民法
: 这点我承认 但小弟不才 找不到相关法律适用条文
消保法优於民法是因为消保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系根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法源如下: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第四章法规之适用-特别法优於普通法原则)
法规对其他法规所规定之同一事项而为特别之规定者,应优先适用之。其他法规修正後
,仍应优先适用。
: 可以请其他大大帮忙找一下吗
: http://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
: 用这个找应该会比较快 谢谢指教
我同意cyber0305大的意见,
而且即使店家有告示「货物既出概不退货」,
企业经营者对於产品仍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不会因为这麽写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消费者因为自己看错(即非业者过失责任)而要求退换货
业者是有权利可以拒绝
我建议试着沟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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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诉--->
上班时间电话拿起来拨打1950,直通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
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
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二次申诉--->
迳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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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40.253